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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程总则设计与监控一般规定

更新时间:2024-12-17 建设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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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进行海绵城市建设设计时,应在相关规划的指导下,明确并落实相应的控制指标。

  5.1.1  在进行海绵城市建设设计时,应在相关规划的指导下,明确并落实相应的控制指标。

  5.1.2  在进行海绵城市建设设计时,应充分调研当地自身特有的气候、水文地质、土壤特性等情况,需重点考虑地下水位、土壤盐碱度土壤渗透能力等因素。

  5.1.3  海绵城市建设设计应以尽可能减少外排径流总量为原则,合理利用场地内原有的绿地、湿地、坑塘、沟渠和渗透性铺装等;应将来自不透水下垫面区域的径流引入自然或人工绿色海绵设施,以达到模拟天然水文过程,建立良性水文循环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

  5.1.4  海绵设施与监控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实用性、先进性、开放性、可扩展性、安全性、稳定性及标准化原则。

  5.1.5  海绵设施组合形式和设施规模,应根据控制性指标要求,结合地块面积、降雨量、汇流面积、环境卫生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绿色海绵设施建设不应降低城市雨水排放系统设计降雨重现期标准。

  5.1.6  场地竖向设计应引导雨水按规划高程及汇流路径优先进入海绵设施内,并在海绵设施内设置溢流排入管网的设施。

  5.1.7  海绵设施不应对土壤环境、植物生长、地下含水层水质及环境卫生等造成不良影响。

  5.1.8  海绵设施应采取保障公众安全的防护措施,不得对建筑、绿地、道路的安全造成负面影响,并根据需要设置警示标志。

  5.1.9  服务范围内的源头减排绿色海绵设施、排水管渠系统和排涝除险控制系统之间应相互衔接。

  5.1.10  排水管渠系统应综合雨水收集、雨水调蓄、排涝除险排放等工程设计,通过技术经济分析确定工程措施和规模。

  5.1.11  排水管渠系统规划和设计应符合现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规定。

  5.1.12  对于新建区域和城市更新单元,宜执行分流制排水体制;城市分流制排水系统应充分利用源头减排海绵设施或其它设施对初期雨水进行截流、调蓄和处理,在硬化下垫面径流不经源头减排海绵设施而直接排入雨水系统前应设置弃流设施,雨水排口(包括雨水强排泵站)应设置初期雨水截流或调蓄处理设施。

  5.1.13  对于现状难以实现雨污分流的区域,应优先采用绿色海绵排水体制,无条件时近期采用截污与分流制改造并举;合流制排水系统截流倍数宜为3~5倍。

  5.1.14  排水管道的服务范围应根据区域地形、区域排水系统的类型和规划管理单元的划分确定。

  5.1.15  污染程度较高或携带有毒物质的雨水径流不应直接进入绿色海绵设施或水体,须采用工程性设施收集并处理;其他雨水径流宜由绿色海绵设施收集净化后回用、入渗或再通过排水管渠排入水体。

  5.1.16  海绵城市监控系统设计应与海绵设施设计同步进行。

  5.1.17  海绵城市监控系统可通过选择典型设施或排水分区进行监测,监控海绵城市建设对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水安全的影响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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