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执行。
6.3 管道安装
6.3.1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执行。
6.3.2 塑料管道连接时应采用专业设备,当接口出现端面空隙、偏斜、错口或不同心等缺陷时,不应用强力对口、加热管道、加偏垫或加多层垫等方法来消除。
6.3.3 管道穿越池壁或地下室外壁时应加装防水套管,管道和套管之间的间隙宜采用不燃材料填塞,具体做法可参照国家标准图集《防水套管》02S404。
6.3.4 新建给排水管道与其他管道交叉时,应按设计要求处理;施工过程中应对既有管道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其措施应征求既有管道权属单位的意见。
6.3.5 管道沟槽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沟槽内砖、石、木块等杂物清除干净;
2 沟槽内不得有积水,不得带水回填。
6.3.6 管道连接时必须对连接部位、密封件、套筒等配件清理干净,套筒(带或套)连接、法兰连接、卡箍连接用的钢制套筒、法兰、卡箍、螺栓等金属制品应根据现场土质并参照相关标准采取防腐措施。
6.3.7 承插式柔性连接、套筒(带或套)连接、法兰连接、卡箍连接等方法采用的密封件、套筒件、法兰、紧固件等配套管件,必须由管道生产厂家配套供应;电熔连接、热熔连接应采用专用电器设备、挤出焊接设备和工具进行施工。
6.3.8 承插式柔性接口连接宜在当日温度较高时进行,插口端不宜插到承口底部,应留出不小于10mm的伸缩空隙,插入前应在插口端外壁做出插入深度标记;插入完毕后,承插口周围空隙均匀,连接的管道平直。
6.3.9 电熔连接、热熔连接、套筒(带或套)连接、法兰连接、卡箍连接应在当日温度较低或接近最低时进行;电熔连接、热熔连接时电热设备的温度控制、时间控制,挤出焊接时对焊接设备的操作等,必须严格按接头的技术指标和设备的操作程序进行;接头处应有沿管节圆周平滑对称的外翻边,内翻边应铲平。
6.3.10 管道与井室宜采用柔性连接;设计无要求时,可采用承插管件连接或中介层做法。
6.3.11 安装完的管道中心线及高程调整合格后,应及时将管底有效支撑角范围用中粗砂回填密实,不得用土或其它材料回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