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所有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项目,均应在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前,组织进行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专项验收。
7.3.1 所有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项目,均应在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前,组织进行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专项验收。
7.3.2 验收前,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确认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作为各项雨、污水调节和综合利用设施施工质量检验、验收的基础。
7.3.3 隐蔽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验收。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关键分项工程及重要部位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设计单位专业设计人员等进行验收。
7.3.4 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资料报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组织机构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再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专项验收。建设单位应依相关规定及时申请专项验收,并按规定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