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已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城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以各自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为准;未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城市可参考附录A。
3.2 控制性指标
3.2.1 已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城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以各自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为准;未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城市可参考附录A。
3.2.2 本条主要参考《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 51345取定。
3.2.4 本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精神制定,城市内河湖不得出现黑臭,不应劣于海绵城市建设前的水质。
3.2.5 本条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53号制定:珠三角及沿海地区城市的水域面积率不低于10%,山区城市不低于6%。在规划阶段,按照海绵城市管控分区复核区域内水域面积率,考虑海绵城市主要是控制径流总量与污染及缓解城市内涝,评价、复核水面率时应不包括外江及骨干河道水域,只统计内河涌、湖泊等对区域雨水调蓄具有直接作用的水体。根据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分析区域内河湖水体的雨水调蓄能力,以此确定规划水平年的水域面积率目标,对水域面积率不满足要求的区域提出恢复和保持河湖水系自然连通、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的建议措施,相关措施纳入相应管控分区的管控指引。在建设阶段,要结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建立城市水域面积监测制度,确保项目开发建设后应确保水域面积不减少,对已破坏水系应逐步恢复原有状态,并将水域面积率作为建设项目验收的一项要求。
3.2.6 海绵城市建设应注重发挥自然生态功能,预留足够的城市绿地空间,增加可渗透地面,积蓄雨水宜就地回用。
3.2.7 新建河涌、排洪渠、人工湖等在满足防洪安全前提下,应尽量建设生态护岸,现状“三面光”河道、排洪渠等应结合城市更新逐步改造为生态型堤岸。
3.3 引导性指标
3.3.2 绿地下沉比例,系指包括植被过滤带、简易式生物滞留设施(使用时必须考虑土壤下渗性能等因素)、复杂生物滞留设施等所有低于场地的绿地面积之和,占全部绿地面积的比例。
3.3.3 透水铺装比例,系指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具有渗透功能铺装面积占除机动车道以外全部铺装面积的比例。
3.3.4 改建项目设置绿色屋顶,需应经屋面荷载验算和防水性能鉴定。
3.3.5 雨水资源利用率系雨水收集并用于道路浇洒、园林绿地灌溉、市政杂用、工农业生产、冷却等的雨水总量(按年计算,不包括汇入景观、水体的雨水量和自然渗透的雨水量),与年均降雨量(折算成毫米数)的比值;或雨水利用量替代的自来水比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