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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程条文说明规划专章编制技术要求

更新时间:2024-11-21 建设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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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制定分区目标应实事求是,宜依据已编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专项规划或专题研究报告为基础。

4.2规划专章编制技术要求

Ⅰ城市总体规划

4.2.1  应基于当地已编海绵专项规划或相应的专题研究,全域范围综合考虑生态本底、现状排水条件、建设条件等因素,分区域确定生态保护、排水防涝、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和雨水综合利用等需求,以区域排水防涝、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改善为核心,提出相应的实施策略。

4.2.2  制定分区目标应实事求是,宜依据已编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专项规划或专题研究报告为基础。

4.2.3  系统布局包括城市空间布局导向、海绵空间布局要求。指标体系的核心内容,应在海绵城市建设功能分区明确的前提下,包括城市规划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海绵化建成区面积占比目标、水环境质量控制目标、水安全保障目标(以排水管渠设计重现期标准、排涝设计重现期标准、防洪标准为核心)。相关政策性导向和工程性手段包括海绵基质(含生态廊道)的布局与管控要求,蓝线(主要水体)与绿线(主要斑块)的划定,排水通道的保护,水污染防治策略等。

Ⅱ控制性详细规划

4.2.4  城市控制单元主要各类用地地块的径流削减量占比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重要指标,为地块指标选取提供参考依据,一般地块径流削减量指标加权叠加后,应符合各类用地地块径流削减占比指标要求。

4.2.5  海绵城市专章的主要内容规定说明:

5 区域性海绵设施往往对排水系统起着重要作用,须作为区域重要基础设施加以控制。

控制性指标:在城市总体规划提出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与要求的指导下,并参考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或专题研究报告,针对城市用地规划方案(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A、商业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交通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河湖水系E1等各类用地的布局及占比)进行分类分解,要求分解细化到各个地块,明确各地块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主要指标;

指导性指标:根据各类用地特点和各地块控制性指标要求,进一步设置地块海绵城市指导性指标。指导性指标主要用于指导雨水“渗、滞、蓄、净、用”等海绵城市相关设施的落实,如下沉式绿地占比、渗透设施渗透量、绿色屋顶率、调蓄容积、雨水资源利用率等。

6海绵设施的配置建议应基于对地块的规划用地类型、容积率、整体功能布局要求及周边水文地质等特点分析后确定。

若海绵措施当地化适用专项研究缺位,广东省海绵城市相关设施可暂参考下表选型,并需根据相应的专项研究成果校核更新。

表4.2.5不同用地类型海绵措施适用性推荐表

 

用地类型

居住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工业用地(M)

物流仓储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

公用设施用地(U)

绿地与广场用地(G)

(R)

(W)

透水铺装

屋顶绿化

×

下凹式绿地

生物滞留设施

湿塘

×

×

雨水湿地

×

×

蓄水池

雨水罐

×

调节塘

×

×

调节池

植草沟

渗管/渠

×

×

×

植被过滤带

初期雨水弃流设施

注:1.本表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的基础上,结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进行相应整合。】

2. √宜选用○可选用×不宜选用

7 通过在控规中对蓝线、绿线等规划控制线的落实,明确河湖水域及绿地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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