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合流管管径小于1200mm,宜采用堰槽式截流井,当管渠高程允许时,优先采用跳跃堰式截流井;合流管管径大于等于1200mm,宜采用闸门导流、限流。
5.9 截流井
5.9.1 分流制排水体制中,向水体直接排放雨水的排水口,因在降雨初期排放的雨水水质较差,会给水体带来一定程度的污染,当源头难以设置绿色海绵设施或弃流井时,应在排放口设截流井截留初期雨水并处理;雨污混接排水口需设置截流井;合流制排水体制中,在合流管渠末端设置截流井。
5.9.3 截流井溢流水位,应根据受纳水体常水位确定,当处于常水位以下时或感潮河段,应设置防倒灌设施。堰式截流井的堰高、槽式截流井的槽深和槽宽、槽堰结合式截流井的堰高和槽深应根据截污和排涝需求水力计算确定。
合流管管径小于1200mm,宜采用堰槽式截流井,当管渠高程允许时,优先采用跳跃堰式截流井;合流管管径大于等于1200mm,宜采用闸门导流、限流。
5.9.4 避免泥沙和大尺寸杂物垃圾进入污水管道系统,造成淤塞。
5.9.5 合流制排水体制的截流井的入流应根据溢流污染的截流(倍数)流量需要进行控制管理;
分流流制排水体制的截流井的入流应根据径流污染收集总量需要进行控制管理。
5.9.6 截流井需因地制宜地采用管道限流、堰(槽)限流或闸门限流;截污水量以旱季混合污水量为基准,应确保旱季混合污水量进入截污系统,并设置雨季限流措施;采用管道限流,其长度不宜小于20倍限流管管径。
5.10 附属构筑物和设施
5.10.2 规划范围内整体地形比较平缓,现状和规划道路的纵坡一般为 1.5‰~3‰。分别计算了道路红线宽度为 10m、20m、30m、40m、50m、60m,道路纵坡为 2‰时雨水口的设置要求。如果道路单侧布管、采用双箅雨水口或等面积雨水口,当道路红线宽度达到 40m 时,雨水口间距不应超过 20m;如果道路单侧布管、采用双箅雨水口时,当道路红线宽度超过 50m 时,雨水口间距不应超过 25m。根据模拟计算结果可以看出,当道路较宽时,规划范围内现状雨水口设置不能满足《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中安全系数要求,为实现“小雨不积水”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需对道路雨水口进行能力提升改造,上述改造宜与道路的海绵化改造统一进行。
5.10.9 关于初期雨水收集量,有研究认为,1小时雨量达到12.7~25.4mm的降雨能冲刷掉90%以上的地表污染物;同济大学对上海芙蓉江、水城路等地区的雨水地面径流研究表明,在降雨量达到10mm时,径流水质已基本稳定;国内还有研究认为一般控制量在6~8mm可控制60%~80%的污染物量,现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规定了调蓄量可取4~8mm。考虑到广东省全年降雨量较大,并且降雨场次间隔时间不长,道路污染物不容易积存,因此规定初期雨水收集量为4-8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