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合同是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之一,在法律层面上是指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双方共同履行责任和义务,为日后解决争议提供依据
合同是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之一,在法律层面上是指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双方共同履行责任和义务,为日后解决争议提供依据,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规避风险,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合同签订目的明确,有利于双方合同的实现;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有利于国家经济稳定发展。
在建筑工程期间,有一个名词是“合同工期”。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包括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其中开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竣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建设工期的计算,就是工期计算的终点减去计算的起始点。实际的工期还包括工期顺延的情形。开工是指承包人进场开始施工。开工日期,是建设工程工期的起算点,也是控制工期风险的第一个重要节点。竣工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一般来说,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均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接收。
竣工日期的确定有以下原则:
1. 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2.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同之日作为竣工日期。
3.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4.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合同给予了双方一定的权利及义务,可以在双方产生纠纷的时候成为解决问题的依据,因此在制定合同时将一切都摆在白纸黑字上讲,可以避免某一方耍赖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