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明确有信息价的工程材料调差的基准价,招标工程项目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对应的信息价为材料调差基准价,非招标项目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对应的信息价为工程材料调差的基准价,对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时间与开标时间间隔过长的,要及时更新招标控制价的主要工程材料价格。
- 21世纪以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影响,钢材、水泥、沥青等工程施工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较大,超出项目发包人和施工承包人的正常承受范围。为真实反映项目建设成本,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目前国内大多数工程项目均采用材料调差的方式来应对材料价格的上涨。但是具体到材料调差的处理方式又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要求,因此在过程结算的实践过程中,就有各种不同的操作方式。
- 针对目前合同中对工程材料调差的约定不明确或不合规的情况,笔者梳理了几点典型问题及应对措施,供同行参考。
- 问题1:工程材料调差未明确基准价。基准价是工程材料调差的基础,基准价不合理,则直接影响工程结算造价,成为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争议的焦点。在结算时,承包单位通常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基准价进行工程材料调差,这是产生结算争议的根本原因。
- 措施:明确有信息价的工程材料调差的基准价,招标工程项目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对应的信息价为材料调差基准价,非招标项目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对应的信息价为工程材料调差的基准价,对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时间与开标时间间隔过长的,要及时更新招标控制价的主要工程材料价格。
- 问题2:信息价中无预算价的工程材料未明确基准价和施工期间市场价格的确定方法。有部分工程材料在信息价中没有发布预算价,这一类工程材料调差如何确定基准价和施工期间市场价格,大部分合同未予以明确。由于此类工程材料在信息价中没有预算价,也无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公布价格,因此这类问题成为施工过程结算时的盲点。
- 措施:明确无信息价的工程材料基准价和市场价格确定方法,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通过市场询价方式确定材料价格,并将该类材料价格标识为“暂估价”,以此价格作为基准价。施工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在材料采购前参照政府采购法中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辅以“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共同确定工程材料市场价。
- 问题3:工程材料调差主材包含的范围约定不符合相关规定。有些建设单位为了控制投资,限制工程材料调差,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不调差或某几种材料允许调差,其他材料不调差。
- 措施:明确工程材料调差主材范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约定,不宜缩小主要工程材料调差范围,更不应将所有工程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全部转移给承包单位,工程材料调差主材范围应符合当地定额配套文件对主材与辅材的区分规定,并予以明确。
- 问题4:工程材料单价涨、跌幅超出合同约定风险幅度值时,风险幅度值内的材料价格涨跌风险承担主体约定不明。
- 措施:明确工程材料单价涨、跌幅超出合同约定风险幅度值时,应只对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既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也符合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合理承担工程造价风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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