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单价不依据合同条款约定原则确定
承包合同中有关工程清单单价变更均有明确的规定,一般约定: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的清单子项时,应采用该子项的单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的清单子项时,则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子项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子项可供参考,则由监理单位业主和承包单位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由于监理单位把关不严,有些变更单价未严格依据上述原则组价,增加工程造价。
如某工程设计变更增加不锈钢爬梯,其变更单价未参考工程量清单中的类似项目确定,而是根据定额重新确定,增加工程造价。
二、工程量计量原则违反合同约定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在工程承包合同的技术和商务条款中,一般对各个工程量清单子目的计量原则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通常按月或按季对工程量进行计量,项目完工后,对清单子目工程量汇总统计、并经过一定程序的审核后进行合同结算。上述计量工作,通常由施工单位上报工程量,监理单位根据旁站监理验收和现场签证资料进行审核。但由于部分监理单位员未认真履职,造成部分工程量计量原则未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