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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发承包行为管理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11-21 建设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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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结合东莞市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广东省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发承包行为管理的通知

一、明确各方责任

  (一)明确建设单位责任

  1.依法发包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应当招标的不得不招标或不按招标程序进行发包;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如不得将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支解成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屋面工程、建筑给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智能建筑、节能工程、电梯工程、栏杆制作及安装工程、铝合金门窗工程、防水工程、消防工程等进行发包。

  2.加强合同订立阶段发承包管理。一是将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职,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承诺不发生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内容写入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保证施工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主要条款内容(含合同标的、价款、质量、履约期限等)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二是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存在合同履约、拖延工期、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情形时,建设单位可以核查施工单位工程款资金流向和分包支付凭证。

  3.逐步建立发承包信息告示制度。开工前,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作业区人员出入口等醒目位置以悬挂或张贴等方式设立发承包信息告示牌(与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并列布设,详见附件),公开公示项目发承包信息和违法发承包举报电话,并动态更新,主动接受监督,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60个自然日方可拆除。

  4.强化施工阶段发承包管理。建设单位应在市实名制管理平台建立发包清单台账,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对发承包行为定期开展检查,重点核查实际履行合同的单位与中标人是否一致,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与中标信息是否一致,项目负责人是否到岗履职,承包单位是否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与承包单位是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承包单位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

  5.积极举报违法行为。建设单位发现涉嫌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和线索,及时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6.强化限额以下工程管理。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建工程、建筑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和房屋修缮加固工程(不含生产设备、家居电器及广告标识安装、维修、更换等非建筑工程作业)、污水处理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管廊工程(不含上述市政工程的日常养护修缮)等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发承包管理,按照《东莞市进一步加强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方案》(东建质安〔2022〕11号)强化管理。

  (二)明确承包单位责任

  1.依法分包工程。一是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应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或关键性工作的施工,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二是对设有资质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三是承包单位将劳务作业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四是母公司承接工程后应自行组织施工,不得将所承接工程的主体结构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

  2.组建项目管理机构。承包单位应对其承包工程及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农民工工资负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建立项目管理机制,配备相应管理人员,落实管理人员职责。

  3.规范管理人员管理。(1)承包单位应与主要管理人员(含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等)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严格考勤到岗履职。(2)变更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仅限以下七种情形,且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一是因重病或重伤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二是调离原工作单位的;三是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认为该项目负责人不称职或监理单位认为该项目总监不称职需要更换的;四是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五是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六是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七是死亡。变更后的人员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的要求。(3)承包单位管理人员工资不得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

  4.规范分包单位管理。分包单位进场前,承包单位应将分包信息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在市实名制管理平台登记分包信息,建立分包清单台账备查。经登记后,分包单位才能进入施工现场施工。承包单位还应督促分包单位建立施工班组台账,加强对施工班组的管理。

  5.规范材料设备采购管理。承包单位应及时、真实、完整建立材料设备采购管理台账(台账应包含材料设备名称、采购(租赁)合同、采购(租赁)转账凭证、采购(租赁)负责人等信息),妥善保存,以备检查。

  6.建立资金管理台账。承包单位应及时、真实、完整建立资金流水管理台账(台账应包含资金名目、支付方名称、收款方名称、支付金额、支付账户、收款账户、支付日期等信息),妥善保存,以备检查。

  (三)明确分包单位责任

  1.依法承接工程。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组织施工,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但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

  2.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分包单位在开工前应建立项目管理机构,根据项目要求,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应与管理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严格考勤到岗履职;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及时报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

  3.加强施工班组管理。分包单位应建立动态施工班组管理台账,台账应包含班组名称、负责人、作业范围、工人信息、每日作业内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新增劳务班组,分包单位应与工人签订劳务合同或用工协议,并对工人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后,才能允许其进场施工。

  (四)明确监理单位责任

  1.依法承接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违法分包、转包监理工程,不得挂靠其他有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揽监理工程。

  2.建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单位应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监理人员,应与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严格考勤到岗履职,除本通知(二)明确承包单位责任3.规范管理人员管理中所列七种情形外,监理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总监理工程师。

  3.加强现场巡视。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的巡视,发现现场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到岗履职的,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不配合整改的,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和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4.积极举报违法行为。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资质、分包内容、分包负责人等涉嫌违法发承包问题的,应及时收集相关材料,向建设单位和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加大违法违规处理力度

  (一)严格人员履职管理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在市实名制管理平台考勤率不符合规定的,依据《东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工作方案》(东建质安〔2021〕19号)有关规定处理。

  (二)实行信用惩戒

  1.承包单位未在分包单位进场前建立分包信息台账的,扣除承包单位信用分值100分,分包单位未配合承包单位开展登记工作的,扣除信用分值50分。

  2.承包单位未建立资金管理、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分包管理等台账的,未动态更新信息的,每项扣除承包单位信用分值100分。

  3.分包单位未建立施工班组管理台账,未及时更新信息的,扣除承包单位信用分值100分,扣除分包单位信用分值50分。

  4.监理单位存在监管不到位,隐瞒、包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法发承包等行为的,扣除监理单位信用分值100分,对其进行约谈教育,并公开公示其行为。

  5.责任企业存在发承包违法行为的,给予扣除信用分值200分,取消责任企业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严格执行“一案双查”机制

  对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或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不到位的,严格执行“一案双查”机制,既要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又要严厉查处发承包违法行为。

  (四)从严从重查处违法行为

  1.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认定查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从严从重查处发承包违法行为。

  2.依据《认定查处办法》,对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或对2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并将行政处罚文书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

  (五)依法限制承揽新工程

  依据《认定查处办法》,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法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六)依法核查企业资质

  依据《认定查处办法》,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法重新核查企业资质,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发证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七)依法移送纪检监察处理

  依据《认定查处办法》,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被认定有违法发包行为的,移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政务处分。

  (八)强化联合惩戒机制

  强化联合惩戒,将认定存在发承包违法行为的企业推送到信用中国(广东东莞)平台,依法曝光其违法违规行为,使其“一处违法,处处受制”,强力打压发承包违法行为的生存空间。

  三、强化监管措施

  (一)落实属地责任。各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明确网格层级和管理职责,层层压实责任。监管员是查处违法发承包行为的责任人,依托市实名制管理平台,强化对参建方主要管理人员社保劳动关系和履职情况,主要设备租赁、采购情况,主要资金流水支付凭证情况,分包单位分包工程登记情况等发承包行为事项进行常态化监管,建立辖区内违法发承包工作台账,加强发承包行为管理。

  (二)强化限额以下工程监管。各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各村(社区)按照《东莞市进一步加强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方案》(东建质安〔2022〕11号)加强小型房建工程、建筑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和房屋修缮加固工程、污水处理工程、零星工程、自建房等限额以下工程管理;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应到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切实加强限额以下工程发承包违法行为监管;涉嫌发承包违法行为的,给予查处。

  (三)落实“一案双查”工作机制。各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一案双查”案件和涉嫌发承包违法行为线索等案件,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等开展调查取证,及时收集证据,形成证据链条;构成行政处罚法定情形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给予行政处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持续加大对重大发承包违法行为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法查处涉嫌发承包违法行为。对异地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函告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强化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强化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市场专项整治,通过建设单位自查、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排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抽查,严肃查处发承包违法行为。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安全监督站应建立发承包违法行为现场综合监管常态化检查(复查、抽查、核查)清单,明确检查内容。监督员是查处违法发承包行为的责任人,对常态化监管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及时整改,落实闭环管理;发现涉嫌发承包违法行为的,及时开展现场执法调查取证等工作;构成行政处罚法定情形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给予行政处罚。

  (五)加强发承包行为信息化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发承包行为信息化监管,建立发承包信息数据模块,强化数据信息安全管理,保证数据安全。

  四、加强信息公开公示

  (一)逐步建立发承包信息公开机制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托市实名制管理平台建立发承包数据库,在官方网站设立发承包信息专栏,公开项目发承包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各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督促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规范设立发承包信息告示牌,督促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在市实名制管理平台录入和更新发承包信息。

  (二)曝光违法典型案例

  对于已作出行政处罚的发承包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曝光相关信息,做到以案释法、以案示警,点人、点事、点具体,营造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氛围。

  (三)畅通举报热线

  畅通发承包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途径,在发承包信息告示牌公开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电话和邮箱,鼓励项目从业人员、社会群众举报发承包违法行为。

  五、强化执法能力建设

  (一)充实基层执法力量

  各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配备不少于2名行政执法人员,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名制管理、建筑市场等行为的检查、复查、抽查、核查、调查等工作。

  (二)加强执法培训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通过指引、培训、执法观摩、案件协办等形式加强对市、园区(镇街)两级执法人员业务能力的培训,切实提高执法人员业务能力。

  (三)强化参建方法律培训

  各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对各项目参建方开展建筑市场行为有关法律培训,督促建设单位定期对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和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开展建筑市场行为法律培训,增强参建方主要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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