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规定,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本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和保存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主要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构职能、领导简介、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住房城乡建设法规政策、重要会议、重点工作;部门预决算、行政审批、建议提案、信息公开制度;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详见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主要渠道。
主要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jst.nx.gov.cn)和“宁夏住建”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同时,根据政府信息内容和特点,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电视、广播等平台载体进行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依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路69号,咨询电话:0951-5014298,传真:5065235,邮编:750001。咨询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3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1),并通过当面提交、邮寄、互联网、传真等在内的书面形式提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暂不受理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件邮寄、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件封皮或传真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时,可登陆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在首页政务公开栏目“依申请公开”提交页面,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提交成功后,系统会反馈查询码用来查询办理结果。
(三)办理期限。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进行登记,除可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需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附件2: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
(四)申请答复。
本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其他按照《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办理答复的。
(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公民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
2.所需政府信息内容应当描述准确,能够说明所申请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特征,并注明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 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5.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6.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本机关提供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7.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和救济
申请人如认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驻住建厅纪检监察组投诉,监督电话0951-5030391。申请人如认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