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广东省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依法依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博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博罗县人民政府决定对位于广东省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依法实施征收,同时依法收回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广东省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位于广东省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具体范围以广东省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博罗县自然资源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罗阳街道办事处。
四、房屋征收补偿原则: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项目征收范围内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的,根据政策、法律规定的标准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
五、完成期限: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完成全部房屋征收签约搬迁工作。
六、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下称《征收补偿方案》)有关要求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
七、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征收工作,依照《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将房屋搬迁腾空交付房屋征收部门拆除。
八、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房屋征收签约时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博罗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7日
附件
广东省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确保广东省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依法依规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博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并参照《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1〕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及用途
(一)项目名称:广东省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广东省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具体范围以政府部门测定核实的房屋征收范围图为准),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对项目征收范围内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博罗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同时,博罗县人民政府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合理的补助和奖励。
三、房屋征收签约时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完成全部房屋征收签约搬迁工作。
四、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博罗县自然资源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罗阳街道办事处。
五、房屋征收补偿及价值确认
(一)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认: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
本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推荐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给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自行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三)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包括框架、混合、砖木结构等房屋)的价值确认: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城管执法局将按职责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程序为: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经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当地居(村)委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城管执法局按职责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处理。对产权证未载明建筑面积或实际与证载面积不符或产权登记手续不齐或无手续的房屋是否可参照合法建筑进行补偿,按照前述认定程序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四)对于被征收房屋仅有部分房屋产权证载面积属于征收范围内,其余部分房屋产权证载面积不属于征收范围,且因征收位于征收范围的部分证载面积房屋会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或严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的,经房屋征收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参照本方案规定将不在征收范围的房屋部分与位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部分一并进行补偿。
(五)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及所占用的国有土地面积原则上以房屋和土地产权证件证载面积为准。证载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不相符、没有产权证件或产权证件未载明面积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测量规范进行测量。
(六)其他合法建(构)筑物、附着物、青苗等,参照《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1〕27号)有关标准给予补偿。
六、住宅房屋一次性签约补助标准
针对被征收的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或经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按本方案规定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其标准按实际符合居住使用条件的被征收的永久性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金额为本征收项目产权调换房屋评估单价的20%,但每户最高补偿面积不超过480平方米。非住宅房屋,不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
七、搬迁补助费标准
被征收人一律自行搬迁,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计算,每户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补助;需要二次搬迁的,按照相同标准给予二次搬迁补助费;如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则第二次搬迁补助费用按其选择置换的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空调拆装费300元/台,家用热水器移装费100元/台,网络移装费150元/户,太阳能、空气能热水器移装费600元/台;
(三)涉及设施设备等动产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搬迁补助费评估,并按规定审核后给予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为厂房、仓储用途的,搬迁补助费由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八、临时安置补助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一律自行过渡,实行临时安置补助或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一)临时安置补助:对符合居住使用条件的永久性住宅房屋,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期住房。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合同区位、同类住宅房屋平均市场租金单价(根据房屋市场租金分析报告确定)计算,一次性补助12个月。
2.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合同区位、同类住宅房屋平均市场租金单价(根据房屋市场租金分析报告确定)计算,自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搬迁清空并移交房屋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之日起算,每六个月补助支付一次,补助至安置房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之日后90日止。
3.非住宅房屋,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征收产权登记为商业(商铺)、厂房的房屋或办公、仓库类房屋或在本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前已实际用于经营的,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经营凭证的其他国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的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如下:
1.按被征收的实际用作经营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同期、同区域、同类经营性房屋市场租金(根据房屋市场租金分析报告确定)计算,给予一次性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被征收人不同意按前项规定计算补偿的,经营性房屋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一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和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计算,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由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由房屋征收部门参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3.对本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前已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且目前仍在实际经营的,承租人在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送达分户评估报告给被征收人之日起10日内搬迁腾空的,参照本条上述经营性房屋类型标准给予实际经营人或承租人一次性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偿方式,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只能补一次;支付给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须负责支付给承租人并负责协调实际经营人或承租人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
4.被征收人应自行协调相关人员的利益关系,如被征收人与房屋共同居住人或实际居住人、承租人(如有)、经营者等之间的关系。如已搬迁的房屋,因转让、继承、分割(析产)、抵押、租赁、使用、经营等而产生纠纷的,则由被征收人自行妥善处理并承担一切责任。
九、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住宅房屋产权调换中任一项补偿安置方式。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
1.征收补偿总额=房屋评估价值(含装饰装修)+一次性签约补助费(非住宅房屋除外)+限时搬迁奖励金+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除外)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选择货币补偿一次性奖励金。
2.住宅房屋的补偿包括:房屋评估价值(含装饰装修)、一次性签约补助费、限时搬迁奖励金、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于自愿放弃产权置换,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权利人,除上述补偿外,还享有选择货币补偿一次性奖励金。若被征收房屋符合本方案第八点第(二)项,还享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商业房屋的补偿包括:房屋评估价值(含装饰装修)、限时搬迁奖励金、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4.工业、仓储房屋的补偿包括:房屋评估价值(含装饰装修)、限时搬迁奖励金、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5.被征收人按征收补偿标准取得的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并自行购买商品房的,在产权登记时,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征收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选择货币补偿后申请公租房,符合申请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予以优先安排。
(二)被征收人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补偿的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其他类型房屋的被征收人不得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2.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应按照“等值调换原则”和“多退少补原则”选择安置房屋进行调换。
3.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包括:房屋评估价值(含装饰装修)、一次性签约补助、限时搬迁奖励金、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若被征收房屋符合本方案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还享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被征收的住宅房屋价值与安置房的价值由同一资产评估机构按同一时点评估确定。
5.对于超过合法产权建筑面积经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可参照《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1〕27号)有关标准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来确定其补偿金额。
6.对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权利人(除本方案规定的以货币方式支付的限时搬迁奖励金、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外),除上述补偿外,还享有装修补助费。
(三)对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签约时限内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博罗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征收补偿方式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金额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交公证处办理公证提存手续。
十、奖励和其他补助办法
(一)限时搬迁奖励金
对被征收人自收到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送达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后交付给房屋征收部门进行清拆的,给予限时搬迁奖励,对逾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逾期搬迁腾空房屋并交付清拆的一律不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如下:
1.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的标准奖励(每户最高奖励14.4万元,被征收人有多栋房屋的,累计不得超过14.4万元),未建成使用的住宅、附属用房(杂物间、牲畜舍、砖墙铁皮房、活动板房、简易房等)不给予限时搬迁奖励;
2.限时搬迁奖励金原则上按每一证为一户计算,不计建筑面积的构筑物不计算限时搬迁奖励金。选择货币补偿的,限时搬迁奖励金在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和移交房屋及相关产权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以货币方式一次性支付;
3.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同时享受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择安置房的奖励。但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未按协议约定时间腾空并移交被征收房屋的,按实际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的时间与在该时间签约的其他被征收人同一顺序重新确定选房先后顺序。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
被征收人自愿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选择货币补偿一次性奖励金,按照符合居住使用条件的被征收永久性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奖励900元,每户最高奖励不超过43.2万元(包括但不限于一户多层单家独户的房屋),以货币方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选择房屋,不给予该项奖励。
(三)装修补助费
对符合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条件的被征收人自愿全部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给予每平方米900元的装修补助费,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43.2万元。部分或者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不给予该项补助。
(四)本条所述的“户”原则上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等产权证件为依据,每一证为一户,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照有关认定结果文件认定为一户,包括但不限于一户多层单家独户的,或持有共有产权证的,或同一产权人的住宅房屋、架空层(储藏间)、车库等分别单独持证的均认定为一户。
十一、安置房位置、交付标准及时间等
(一)安置房屋选址:东江新城十四期9号楼和东江熙园一、二期的商品房,户型和面积等情况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予以公布。
(二)安置房交付标准及交付时间:安置房交付标准为按照国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毛坯房,交付时间视项目工程进度而定。
(三)安置房交付使用后,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证件,不动产权登记费纳入征收成本。
(四)安置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纳入征收成本,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按照有关标准支付。
(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六)安置房屋价格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规定审核后予以确定。
(七)安置房屋建筑用途为住宅。
十二、其他
(一)对征收范围内涉及手续不齐备或者无手续房屋的符合居住使用条件的建筑面积认定问题,由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城管执法局进行调查、认定、处理。
(二)对在本方案中未能明确的其他具体事项和具体工作中遇到的个案问题,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具体研究处理。
(三)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收到补偿款或安置房屋后,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权利凭证和证件等全部产权资料原件移交给房屋征收部门,并配合办理注销相关不动产登记和权利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