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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持续发力查处发承包违法行为

更新时间:2024-11-21 建设快讯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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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在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茶山镇嘉誉湾花园项目、常平镇东莞麦斯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厂房屋面加固工程存在发承包违法行为。

一、茶山镇嘉誉湾花园项目违法分包案

案情简介:经调查,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开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嘉誉湾花园项目砖胎膜、混凝土劳务分包合同》,将茶山镇嘉誉湾花园项目砖胎膜、混凝土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施工劳务企业资质的东莞市开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分包行为属实,东莞市开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资质承揽工程行为属实。

案件性质: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东莞市开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规定。

处理结果:2023年11月,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处以合同价款0.5%罚款(53224.79元);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某处以单位罚款金额的5%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二款规定,对东莞市开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处以合同价款2%罚款(212899.18元);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东莞市开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某某处以单位罚款金额的5%罚款。

二、东莞麦斯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厂房屋面加固工程违法发包案

案情简介:经调查,东莞麦斯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联鑫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钢构工程承建合同》,将常平镇东莞麦斯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厂房屋面加固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东莞市联鑫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东莞麦斯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违法发包行为属实,东莞市联鑫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无资质承揽工程行为属实。

案件性质:东莞麦斯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的规定;东莞市联鑫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规定。

处理结果:2024年4月,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东莞麦斯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处以850000元罚款;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东莞麦斯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麦某某处以单位罚款金额的8.5%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东莞市联鑫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处以工程合同价款3.5%罚款(38072.23元);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东莞市联鑫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某某处以单位罚款金额的8.5%罚款。

三、案例启示

发承包违法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令禁止的行为,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一是存在工程质量隐患。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或个人可能缺乏必要的技术能力和经验,执行施工标准和规范无法保证,容易导致施工质量存在隐患。二是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发承包违法行为可能导致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增加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三是扰乱市场秩序。发承包违法行为破坏了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和严肃性,造成不良竞争,为腐败的滋生提供空间。四是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发承包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劳资纠纷和农民工工资保障问题,影响社会稳定。

接下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会同各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日常工作,在查处发承包违法行为等市场乱象方面持续发力,对发承包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公开曝光,形成对建筑市场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有效整治住建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努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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