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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建筑用能结构 深化可再生能源集成应用

更新时间:2024-11-08 建设快讯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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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筑领域是我国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的主要领域之一,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深化建筑可再生能源集成应用。

建筑领域是我国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的主要领域之一,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要深化建筑可再生能源集成应用。重庆、内蒙古、安徽等地积极探索,不断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有力支撑实现碳达峰目标。

推广建筑光伏全覆盖

建筑光伏作为一种将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集成到建筑上的技术,对优化能源结构、推动节能减排、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指导意见提出,要推动既有建筑屋顶加装光伏系统,推动有条件的新建厂房、新建公共建筑应装尽装光伏系统。

在重庆高新区,一个原本“空旷”的屋顶,如今布满石桩,桩上架着钢条,把一块块太阳能发电板撑了起来。从远处看去,灰白的屋顶变成了金属蓝,源源不断地把太阳能转化成为绿色电能。近年来,重庆市结合实际统筹规划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制定工作推进时间表、路线图、施工图,编制新建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和既有建筑加装光伏系统技术标准及图集,发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要点,印发《重庆市“百万千瓦屋顶光伏”建设方案(2024-2025年)》等,推动工业厂房、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农村屋顶等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

内蒙古自治区结合区域特点,积极推广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推动“光伏+”新建公共建筑、“光伏+”新建工业建筑、“光伏+”新建居住建筑、“光伏+”在建建筑、“光伏+”既有建筑五类场景应用。

要求公共建筑具有屋顶和立面可利用日照资源量大面广、自身用电量较多等特点,推动国有投资新建的业务用房、办公用房、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宜装尽装光伏系统;新建工业厂房同步配套建设光伏系统,鼓励工业厂房屋顶和墙面安装多功能光伏设施;鼓励住宅地产开发单位在城镇新建居住建筑时,采用建筑光伏技术,按照安全可靠、协调美观、经济适用原则配套建设光伏设施;在建项目具备条件的,可变更原设计可再生能源类型,设计使用光伏系统;支持既有工业建筑采用建筑光伏技术在建筑屋顶及墙面配套安装光伏设施,鼓励各地结合建筑节能改造计划,以学校、医院和机关办公建筑等既有公共建筑为重点,实施屋顶改造、防水修缮等工程时,在确保结构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对具备光伏安装条件的,积极探索商业模式推广建筑光伏技术。

推动新建建筑电气化

建筑领域是我国推进能源消费变革与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电气化发展将成为实现碳中和的关键路径之一,同时将带来能源消费侧的革命性变化和全面技术进步。指导意见提出,要推动新建公共建筑全面电气化,推广电热泵热水器、高效电磁炉灶等替代燃煤燃气产品,推动高效直流电器与设备应用。

安徽省日前出台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提出引导建筑供暖、生活热水、炊事等向电气化发展,推广高效直流电器设备应用,探索建筑用电设备智能群控技术,推动新建公共建筑全电气化。到2030年年底,建筑能耗中电力消费比例超过65%,公共建筑全电气化比例达到20%。

四川绵阳探索推广应用高效电炉灶等替代燃气产品,鼓励采用高效直流电器与设备。推动智能微电网、蓄冷蓄热、负荷灵活调节、虚拟电厂等技术应用,优先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主动参与电力需求侧响应。探索建筑用电设备智能群控技术,在满足用电需求前提下,合理调配用电负荷,实现电力少增容、不增容。提高建筑供暖、生活热水、炊事等电气化比例,推动新建公共建筑全面电气化。

优化用能结构多样化

能源种类多种多样,其中地热能建筑作为一种创新的建筑形式,将可再生能源与建筑设计相结合,为实现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目标提供了有效途径。指导意见提出,要因地制宜推进地热能、空气源热泵和集中式生物质能等供热制冷应用。

在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一个供能区域面积达31.4平方公里、实现片区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的重点项目正加速推进。项目建成后,将实现片区内商业商务、住宅及学校等各业态集中供能,让更多人办公、居家均享受“四季如春”的舒适生活。近年来,望城区积极推动浅层地热能建筑规模化应用落地生效,通过浅层地热能的应用,满足取暖制冷需求,降低排放污染量,保护环境。同时,望城区将持续加大力度推进冷热供能“一张网”建设,致力打造高标准“示范”工程,形成生态、节能、绿色环保的新格局,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聚力赋能。

拥有丰富浅层地热能资源的山西省,提出要逐步扩大清洁能源建筑用能比例。加强地热能建筑应用,具备条件的地方投资建设新立项公共建筑全部采用“地热能+”多能互补的形式,解决供暖(制冷)用能需求。同时,因地制宜推广空气能、生物质能、工业余热等供热应用。四川成都结合实际提出,在新建公共建筑及既有公共建筑改造中推广应用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热泵技术,新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应采用热泵机组供热(旅馆、医院除外),其他新建公共建筑采用的热泵机组装机容量占比不应低于热源设备总装机容量的50%,或热泵年供热量占比不应低于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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