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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健康发展

更新时间:2024-11-15 建设快讯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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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正式发布了《关于延用<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宣布将该试行办法的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1月24日。

近日,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正式发布了《关于延用<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宣布将该试行办法的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1月24日。这一决定不仅标志着惠州市在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上的持续探索和完善,也体现了政府对于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决心和信心。

自2022年1月25日起实施的《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通过规范建筑市场的信用信息管理,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办法》覆盖了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明确规定了信用信息的定义、分类、采集、共享、公开、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内容。

《办法》首先对建筑市场主体进行了明确界定,包括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这些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将被依法记录、采集和认定,形成一套完整的信用档案。

信用信息的分类是《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办法》将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三大类。基本信息涵盖了企业和个人的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业绩等;优良信用信息则包括市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表彰、奖项,以及遵守信用承诺的行为等;不良信用信息主要指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这些信息的全面采集与公正评价,有助于形成透明、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率。

为了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办法》强调了信用信息的采集原则,即“谁监管、谁采集、谁负责”。信用信息由企业诚信申报、系统自动采集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建筑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录入市建筑业信用信息平台,而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则由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验后录入市建筑业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的动态管理也是《办法》的重要内容,要求及时更新和对外发布,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办法》还提出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工作机制,对于守信的市场主体,在行政许可等方面给予优先办理等便利;而对于失信的市场主体,则会依法依规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这种差异化的管理方式,不仅能够有效震慑违法违规行为,也有助于提升整个行业的诚信水平和服务质量。例如,被列入守信激励主体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可以在招投标、资质评定等方面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和支持;而被列入失信惩戒主体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则可能面临限制投标、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

此外,《办法》特别重视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规定了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流程,确保了信息的准确性和公平性。如果建筑市场主体认为公布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问题,可以在信用信息公示后向产生信用信息的单位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材料。产生信用信息的单位收到异议申请后,应依法依规对异议信用信息及时进行核实,作出异议处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这表明,在强化信用监管的同时,政府也注重平衡监管力度与市场主体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

随着《办法》的延期实施,可以预见,未来几年内,惠州市将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迈出更加坚实的一步。一方面,通过不断完善信用信息平台的功能和技术支持,提高信息采集的效率和准确性;另一方面,通过加强跨部门协作,推动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这不仅有利于提升政府部门的服务效能,也将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公平、透明的竞争环境,从而促进惠州市乃至整个广东省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的延期实施,将进一步推动惠州市建筑市场的规范化和透明化,提升行业整体素质,为建设高质量的工程项目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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