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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进一步优化和规范施工许可管理的实施意见》解读

更新时间:2024-11-22 建设快讯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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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及国防动员办公室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和规范施工许可管理的实施意见》。这一重要文件的出台,标志着黑龙江省在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施工许可管理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及国防动员办公室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和规范施工许可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一重要文件的出台,标志着黑龙江省在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施工许可管理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意见》的实施,不仅将显著提升工程项目从立项到开工的速度,还将极大地改善企业的营商环境,增强市场的活力与竞争力。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加速项目落地

《意见》的核心亮点之一在于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这意味着,对于全省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只需提交必要的材料并作出相应承诺,即可快速获得施工许可证。这一举措大大缩短了审批时间,减少了繁琐的前置条件,使企业在项目启动阶段能够更加高效地推进各项工作。

特别是在哈尔滨市,各类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将率先享受到这一政策红利。其他市(地)的新建居民住宅、10层及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及以上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10层以下且基础埋深3米以下的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只要满足相应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条件,也可以选择分阶段申请施工许可证。这种灵活的审批方式,不仅提高了项目的推进速度,还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空间。

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提升审批效率

《意见》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施计划自主选择分阶段或整体申请施工许可证。分阶段办理的方式包括按土石方及支护、工程整体两个阶段申请。这种方式使得企业在项目初期即可先行开展土石方及支护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再申请整体施工许可证。这种分阶段的审批模式,不仅能够加快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还能有效避免因整体审批周期长而延误工程进度的情况。

例如,对于一些大型综合性项目,土石方及支护工作往往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如果等待所有条件齐备再申请整体施工许可证,可能会导致项目停滞不前。而分阶段办理的方式则可以确保项目在关键节点上顺利推进,从而提高整体工程的效率和质量。

优化审批流程,简化材料要求

《意见》在用地批准手续、工程规划手续、施工图审查要求等方面进行了多项优化,进一步简化了审批流程和材料要求。具体来说,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土石方及支护阶段施工许可证时,只需取得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或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即可。而在申请整体施工许可证时,则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此外,对于施工图审查的要求也进行了优化。在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需承诺自行承担施工图经审查后图纸发生变化的风险,并在主体工程开工前确保施工图审查合格。对于免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只需通过工程审批系统上传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签署《免于施工图审查项目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自审承诺书》。这些措施不仅简化了审批流程,还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使其能够更专注于项目的实际建设。

规范施工单位确定条件,取消现场踏查

为了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意见》明确规定,招标的工程提供施工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提供直接发包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即可,不得额外增加其他主体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这一规定有效避免了审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冗余环节,确保了审批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同时,《意见》还取消了许可前的现场踏查要求。《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告知承诺书》中已包含关于施工场地具备条件、不存在未批先建方面的承诺及场地现状照片,审批时无需进行现场踏查。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现场踏查的,也不得要求建设单位组织、预约、接送等。这一措施不仅节省了审批时间和资源,还减少了对企业的干扰,使其能够更加专注于项目的实际建设。

强化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尽管《意见》在审批流程和材料要求方面进行了多项优化,但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视程度并未减弱。《意见》明确要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防质量监督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统一向建设单位核发施工许可证,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关登记,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审管联动”功能获取项目信息开展监管。

在承诺制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需签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告知承诺书》,并上传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审批机关进行形式性审查,措施材料齐全的依承诺制核发施工许可证,同时将措施材料发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备查。非承诺制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需提供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审查通过后,审批机关核发施工许可证。

《意见》还特别强调了施工现场的安全维护管理。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现场应当满足土石方工程开工条件,土石方及支护阶段工程完工后,如无法及时申领工程整体施工许可证,应当立即停止施工,按照规定做好工程施工现场安全和维护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申请中止安全监督,工程整体施工许可证发放后,立即申请恢复施工安全监督。

严格监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为了确保《意见》的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黑龙江省相关部门将加强对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力度。工程正式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在施工现场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管理人员召开第一次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会议,同步核验许可后承诺事项履行情况,检查有关告知事项落实情况,并将核验检查情况及时录入工程审批系统。

对于擅自提前开工建设或土石方及支护阶段完工后未及时办理工程整体施工许可证仍擅自施工的行为,将责令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存在虚假承诺且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也将责令限期改正;存在虚假承诺且情节严重的,同样由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

对于五方责任主体未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已动工开发的项目,如被认定为闲置土地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关于进一步优化和规范施工许可管理的实施意见》的出台,是黑龙江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通过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优化审批流程、简化材料要求、规范施工单位确定条件、取消现场踏查、强化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等一系列措施,不仅大幅提升了施工许可办理的效率和便利度,还有效保障了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随着《意见》的逐步落实,预计将有更多工程项目受益于这一政策,实现快速落地和高效推进。这不仅将为黑龙江省的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还将为全国其他地区提供宝贵的经验借鉴。在“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下,黑龙江省的这一创新举措,无疑将为全国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树立新的标杆,推动我国建筑业迈向更加高质量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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