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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解读

更新时间:2024-11-22 建设快讯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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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期发布了关于加强房屋建筑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通知,旨在进一步提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期发布了关于加强房屋建筑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通知,旨在进一步提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此次通知明确指出,对于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节能工程以及其他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将实行更加严格的质量验收标准。通过加强验收前的准备工作、细化验收内容及流程、强化验收过程中的监督力度,力求从源头上杜绝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

该通知的出台,不仅体现了政府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的高度重视,也反映了当前建筑行业面临的挑战和发展趋势。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日益提高,建筑行业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在此背景下,如何保障工程质量、提升建筑品质成为了行业发展的关键。广州此次强化质量验收管理,不仅有助于推动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为其他城市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此外,通知中提到的鼓励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机构参与验收,以及对于建筑节能工程的特别强调,显示出未来建筑行业将更加注重风险管理和节能环保。这不仅是对国家绿色发展战略的积极响应,也是建筑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通过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质量监督,不仅可以提高验收的专业性和公正性,也有助于促进建筑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广州市此次发布的通知是建筑行业质量管理体系的一次重要升级,对于促进工程质量提升、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这也预示着建筑行业正朝着更加专业化、规范化、绿色化的方向迈进。


原文如下:

穗建规字〔2024〕17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区住建局,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我局修订了《关于加强房屋建筑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29日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2022)等有关要求,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范围

(一)地基与基础工程;

(二)主体结构工程;

(三)建筑节能工程;

(四)建设、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以及工程特点确定的涉及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关键部位的其它分部(子分部)工程。

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分段(分区域)验收。

二、验收准备工作

(一)分部(子分部)工程完工后30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验收标准、规范全面检查工程质量,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填写《工程验收/检测报审表》(以下简称《报审表》),将《报审表》和工程技术资料提交监理单位。

(二)监理单位在收到《报审表》和工程技术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查,审核工程技术资料,由总监理工程师在《报审表》签署意见。

(三)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通知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验收,在验收5个工作日前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到场实施验收监督。

三、验收工作内容

(一)审查工程技术资料;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三)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实体质量和质量管理等做出全面评价,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并加盖有关单位公章。

四、验收监督

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

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房屋建筑工程,鼓励保险机构委托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参与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重点对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和依据的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存在不满足使用功能、影响安全使用或其它重大质量问题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处理。

五、其它

(一)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可按围护结构节能和机电设备节能分别组织验收。

(二)参加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验收。

(三)本通知所涉及《工程验收/检测报审表》格式文本采用《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16版)》。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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