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为规范本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工作,保证评审环节的合法、公正与科学,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我厅起草了《浙江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本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工作,保证评审环节的合法、公正与科学,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公布,第58号修正)(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研究论证的通知》(建办科〔2021〕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我厅起草了《浙江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12月4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省建设厅。
浙江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一、总 则
(一)为规范我省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环节的合法、公正与科学,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公布,第58号修正)(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研究论证的通知》(建办科〔2021〕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
(三)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应当坚持合法、科学、公正的原则,确保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四)本规定所称的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建设工程。
(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六)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提请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3.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4.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可进行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其他情形。
(七)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要求的建设工程,原则上不得申请组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八)其他建设工程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有关申报和评审程序应参照本消规定执行。
(九)建筑高度150m以上、250m 以下(不含250m)的超高层建筑主体部分(包括主体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消防安全性专项审查的有关申报和评审程序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建筑高度250米以上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专题研究论证的有关申报和评审程序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申报程序
(十一)建设单位申请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以及不少于两个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2.特殊消防设计涉及采用国际标准或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应提交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相应的中文文本;
3.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必要性论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等内容,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特殊建设工程应当包括火灾实体试验验证内容。确有需要时,可针对特殊消防设计必要性论证进行专家预审,并确定火灾实体试验验证的做法;
4.火灾数值模拟分析应当如实反映工程场地、环境条件、建筑空间特性和使用人员特性,科学设定火灾场景和模拟参数,真实模拟火灾发生发展、烟气运动、建筑结构受火、消防系统运行和人员疏散情况,评估不同使用场景下消防设计实效和人员疏散保障能力,论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合理可行性;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特殊建筑工程的火灾实体试验应当与实际场景相符,验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可靠性,评估火灾对建筑物、使用人员、外部环境的影响,实验结果应当客观真实。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结论和实体试验结论应当一致。
5.特殊消防设计具体资料文件要求见附件1
(十二)特殊消防设计具体资料经所在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能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初步审核后,建设单位应当从全省工程建设全过程图纸数字化管理系统上根据属地管理权限经所在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向设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能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需要时)上报提请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十三)设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能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申请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进行严格把关,按程序做好专家评审项目的初审和上报工作。
符合专家评审条件的,按照 “一项目一请示”的原则,对属于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范围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在自受理特殊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全省工程建设全过程图纸数字化管理系统上提交《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申请函》(附件2),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级交通、水利、能源等有关部门(如需要时),并报送消防设计文件和专家评审议题等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对不属于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范围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做好整改。
三、评审程序
(十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确认符合专家评审条件的,应当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十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特殊消防设计咨询评估单位的有关人员以及相关专家应当参加评审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消防救援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等有关人员参加评审会。
(十六)评审专家从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中根据工程类型抽取,人数不得少于7人。
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得连续三次参加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与特殊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国内或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审。
(十七)专家评审会由参加评审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推选专家组组长主持专家评审会议,专家评审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介绍到会的专家;
2.建设单位介绍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
3.设计单位、特殊消防设计咨询评估单位分别介绍汇报该项目的消防设计情况、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及措施,重点介绍特殊消防设计的理由、依据、相关资料,所采取的技术强化措施的可靠性、安全性、可行性;
4.设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介绍项目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初审情况;
5.专家针对项目的具体问题(议题)进行质询、讨论;
6.专家针对议题发表个人意见,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评审意见(附件3),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建设、设计、特殊消防设计咨询评估等单位人员应回避);
7.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结论(附件4),专家评审意见应有专家签字,明确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同意的也可注明局部的不同意见,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签署确认。
(十八)专家评审会应当评审下列内容:
1.设计超出或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理由是否充分;
2.设计需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理由是否充分,运用是否准确,是否具备应用可行性等;
3.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理由是否充分;
4.特殊消防设计方案是否包含对两种以上方案的比选过程,是否从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后形成,是否不低于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等消防安全水平,方案是否可行;
5.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文件中是否包括实体试验验证内容;
6.火灾数值模拟的火灾场景和模拟参数设定是否科学。应当进行实体试验的,实体试验内容是否与实际场景相符。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结论和实体试验结论是否一致。
7.建筑高度大于 250m的建筑,除上述内容外,采取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是否可行、可靠和合理。
(十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将评审专家的独立评审意见、专家组评审意见及会议签到表的扫描件上传至系统平台,并出具《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意见告知书》,设区市城乡建设主管等相关部门将专家评审意见按程序发送至相关县(市、区) 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同时抄送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按规定定期将专家评审意见原件装订成册、归档保存。如涉及需要修改相关材料的,建设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
(二十)评审结论为同意但同时提出修改完善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照有关要求修改完善消防设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消防设计审查时予以重点审查。评审结论为不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调整消防设计,按照程序重新申请特殊消防设计审查。
(二十一)已通过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存在以下情况应重新申请专家评审:
1.主要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发生变化改变原消防安全条件的;
2.设计变更内容导致原针对特殊消防设计内容拟采用的技术方案无法实施的;
(二十二)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结束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填写《消防技术专家参与技术服务活动评价表》。
四、其 他
(二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1.特殊消防设计具体资料文件要求
2.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申请函
3.评审专家独立出具的评审意见
4.X项目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专家组评审意见
5.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系统平台流程图
6.建设单位系统平台立项流程图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标准(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