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广东省颁布的《城镇燃气行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该省在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这一政策文件不仅为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提供了明确指导,同时也对整个工程建设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
广东省颁布的《城镇燃气行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该省在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这一政策文件不仅为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提供了明确指导,同时也对整个工程建设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燃气作为重要的清洁能源,在居民生活、工业生产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由于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特性,一旦管理不当,极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因此,《办法》的出台,旨在通过构建和完善双重预防机制,即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的方式,从根本上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对工程建设领域的影响
提升安全意识与责任落实:《办法》要求燃气企业建立健全双重预防机制,并将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之中。这促使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企业和个人从设计到施工再到运营维护各环节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确保每个环节的安全性。同时,也强调了全员参与的重要性,让每一位员工都能认识到自身在保障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促进先进技术应用:为了实现风险动态监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实时反馈,《办法》提倡建设线上线下融合的信息系统。这对于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广泛应用具有重要意义。例如,通过物联网技术收集设备运行状态数据,利用人工智能算法分析潜在故障模式,可以更早地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而移动APP的应用则使得现场作业人员能够快速上报问题,提高了应急响应速度。
强化监管力度:市、县(区)级燃气管理部门被赋予了更加明确的职责,包括对企业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制定年度计划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这种自上而下的强力监督机制有助于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事故。此外,“一企一策”的个性化监管方案也将根据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量身定制,进一步提高了监管效率和效果。
推动标准化建设:《办法》详细规定了如何划分风险点、辨识安全风险、评定风险等级以及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等内容。这为企业开展具体工作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南,有利于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流程。长期来看,将有利于促进建设工程领域内各项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发展。
增强公众参与度:除了内部管理外,《办法》还特别提到了建立完善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要求企业在显眼位置设置公告栏向员工及访客传达重要信息。此举不仅增强了透明度,也让社会各界能够更好地了解和支持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原文如下:
广东省城镇燃气行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城镇燃气行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系统化、规范化、信息化,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发生之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行业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下简称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及其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实施原则】双重预防机制的建立应遵循“全员参与、分级管控”的原则,并保证机制运行持续、有效。
第四条 【信息化】燃气企业应分阶段建设线上线下融合的双重预防机制信息化系统,以实现风险的动态监控、隐患排查治理的实时反馈和全程跟踪。
第五条 【更新】双重预防机制应符合燃气企业的实际情况,与企业自身的生产活动、管理结构、风险特点等紧密结合,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当行业相关规范、标准发生变化,或燃气企业的组织机构、生产经营规模、工艺活动、关键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企业职责】燃气企业职责:
燃气企业是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制度和规范。
(一)组织建立并落实工作机制。燃气企业应在现有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情况专门或合署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领导机构,成员应包括分管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技术骨干,全面负责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和运行工作;
(二)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实施步骤、责任主体、完成时限等,实现全过程责任闭环管控;
(三)加强培训。燃气企业应将双重预防机制内容纳入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四)定期报告。燃气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向属地燃气管理部门报送风险管控清单及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五)定期评估。燃气企业应每年至少对双重预防机制运行情况进行一次系统性评估,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应制定措施,落实整改。
第七条 【属地管理部门职责】市、县(区)燃气管理部门职责:
(一)督促本辖区燃气企业加强双重预防工作,将双重预防工作考核纳入企业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二)对本辖区燃气企业开展双重预防工作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重大风险管控情况及重大隐患治理情况;
(三)向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报告本辖区燃气行业风险管控清单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第八条 【划分风险点】按照“功能独立、大小适中、易于管理”的原则,燃气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活动、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划分风险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应作为独立风险分析单元,与燃气储存、输配及作业活动相关的设备、设施均应进行安全风险分析。
第九条 【辨识安全风险】燃气企业应选用安全检查表法(SCL)、工作危害分析法(JHA)、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法(HAZOP)等方法进行安全风险的辨识。
安全风险分为固有风险和管控后风险。固有风险称为原始风险、初始风险、裸风险等,是指不考虑现有的组织、管理、设备防护等安全防护措施的设施、系统初始状态,风险大小取决于危险源的能级、量级。管控后风险称为现有风险、残余风险等,是指风险点在现有风险管控措施的基础上仍然潜在的风险,管控后风险的大小是随着隐患的产生与治理而动态变化的。
固有风险辨识应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城镇燃气运输、装卸、充装、配送、使用、安检、维修等环节的作业活动,包括常规和非常规;
(二)燃气突发事件及紧急情况下存在的风险;
(三)所有进入作业场所人员(包括本企业人员、来访人员等)的活动;
(四)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安全防护用品等;
(五)周边环境;
(六)台风、洪水、海啸、地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
(七)其他可能产生安全风险的因素。
第十条 【风险等级与管控措施】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安全风险的评级分为固有风险评级及管控后风险评级。
燃气企业应根据国家、广东省城镇燃气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相关规范、标准中所列明的风险点风险等级,采用直接判定法对风险点的固有风险进行评级。
燃气企业应根据固有安全风险的等级制定各种风险管控措施。常用的风险管控措施类型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制度措施、教育培训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管控可以采取单一或组合措施。
燃气企业应将可能造成爆炸、火灾、中毒、窒息等严重后果的安全风险点列为重点管控对象。
燃气企业可根据辨识的风险及落实的管控措施,采用风险矩阵法(附录B)或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法(附录C)对固有风险进行评估定级,但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直接判定为重大风险:
(一)发生过死亡、重伤、重大经济损失事故,且现在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
(二)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场所和设施;
(三)在具有中毒、火灾、爆炸等危险的场所内,常态驻留现场作业人员在10人及以上的;
(四)经评估识别为人口密集型高后果区Ⅲ级的输气管道;
(五)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在使用的特种设备;
(六)经定期检验综合评定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压力管道、4级的压力容器未制定管控措施或措施不到位仍在使用的;
(七)中高压燃气管道户外抢险作业、槽罐车装卸车作业、特级动火作业、高压(次高压)管道及接驳口径为DN400及以上的中压管道的带气作业、Ⅳ级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作业活动;
(八)其他风险评价确定或其它标准规定为重大风险的情形。
第十一条 【风险分级管控】风险分级管控按风险点的固有风险等级确定,对应关系为:重大、较大风险由公司管控,一般风险由部门管控,低风险可由班组(岗位)管控;规模较小的燃气企业,其风险可不分级管控,由公司统一管控。
上一级负责管控的风险,下一级必须同时负责管控,并逐级落实具体措施。
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界定为规模较小企业:1.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工业行业微型企业定义: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2.日充装量不超1吨,充装岗位不超5个的液化石油气企业;3.供应用户数量不超过1000户的燃气企业。
第十二条 【编制风险管控清单】燃气企业应当根据风险辨识和风险评估结果及本标准有关的判定原则,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应至少包括风险位置、风险点名称、危险源分析及定级(风险描述、可能导致事故类型及后果、危险源等级)、固有风险等级(含颜色标识)及管控层级、风险管控措施、管控后风险评级(评估过程、危险源等级、风险点等级)等信息。
第十三条 【公告公示风险】燃气企业应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建立“一图一栏一卡”。
固有安全风险分布图(一图):企业应当将全部作业单元网格化,将各网格固有风险等级在厂区平面布置图中用红、橙、黄、蓝4种颜色标示,形成安全风险分布图,当遇上多层建筑或操作平台风险标注位置重叠时,可以分别绘制各层面安全风险分布图。
安全风险公告栏(一栏):燃气企业应在生产区入口醒目位置和构成重大风险、较大风险的设施所在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向员工和访客传达安全风险的重要信息。公告栏应包括主要固有安全风险、管控后风险及其等级、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疏散路线、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
岗位风险告知卡(一卡):岗位风险告知卡的风险因素应包括岗位作业活动、设备设施等,应明确作业活动内容或设备设施的名称、风险等级、危险有害因素、主要管控措施、管控层级及责任人、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
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工作场所和岗位,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第四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四条 【隐患分级】城镇燃气安全隐患分为一般隐患、较大隐患和重大隐患。隐患的具体情形的判定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隐患排查】燃气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工作机制,确定涵盖全员、责任清晰、周期明确的隐患排查任务,同时将风险管控清单中确定的风险管控措施列为隐患排查的重点。
(一)日常排查。燃气企业应结合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的经常性隐患排查,排查范围应当覆盖日常生产作业环节、生产岗位、设备设施、生产活动区域和外部环境。
(二)定期排查。定期排查应包括下列事项:
1.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运行以及人员履职情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存在危险(危害)因素的场所和区域的设施、设备、工具的安全运行状况以及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情况;
4.大型设备(构件)安装及调试作业、危险场所动火及维修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交叉作业、电气维修作业以及其他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5.作业场所安全风险危害告知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佩戴使用情况;
6.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7.应急救援预案的制修定、演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及维护情况;
8.其他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安全情况。
(三)专项排查。当存在以下情况时,应开展专项排查:
1.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发布或者修改;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3.周边环境、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发生改变;
4.发生事故或者险情、停工停产后需要复工复产;
5.汛期、地震风险影响期、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
6.其他应进行专项检查的情况。
第十六条 【治理验收】对排查发现的隐患,燃气企业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一般隐患应立即整改,对于暂时不能整改的一般及较大隐患,由隐患排查部门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整改责任部门应按要求制定包括存在问题原因分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来源、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整改前采取的防范措施或预案等内容的整改计划,并限期整改。
对于重大隐患,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具体负责治理人员及时制定治理方案,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实施可行性论证。涉及到厂站内总平面布置调整、工艺流程变化和站内控制系统改造等隐患整改,应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工程相关程序实施。
重大隐患的治理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治理资金和物资的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整改后应对隐患治理效果组织验收,完成隐患闭环管理。
第十七条 【应急处置】在隐患治理过程中,燃气企业应当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安全中无法保证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燃气企业应当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接到自然灾害预报后,应当及时向所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时,应当及时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措施。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燃气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隐患治理情况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重大隐患应当独立建立信息档案,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应当至少保存3年。信息档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隐患排查记录。应当载明排查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排查人员及签名,以及排查出的隐患数量、具体状况、级别、报送情况和监控措施;
(二)隐患治理过程记录,包括风险评估结果、治理方案、效果评价报告、复查验收报告及报送情况等;
(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报告以及相关会议纪要等其他正式文件。
第五章 信息化建设
第十九条 【系统建设】各市、县(区)燃气管理部门及燃气企业应结合自身风险管控、隐患排查工作需求,建立本地区、本企业相应的信息化系统。
第二十条 【建设目标】信息化系统应实现的基本目标包括:
(一)实现风险点、安全隐患的清单化、动态化管理,保证清单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
(二)建成分区域、分种类的地图信息系统,实现分级查询、显示和管理的风险点、安全隐患的电子地图;
(三)实现数据库之间的数据关联和交互功能。
第二十一条 【功能应用】燃气企业的信息化系统应包含电脑管理端和移动APP端。
电脑管理端具备动态监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隐患排查任务推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跟踪监督、机制运行效果评估、异常状态自动预警及考核奖惩等功能;
移动APP端具备隐患排查任务和预警信息接收、现场隐患排查情况实时上报、隐患治理全程跟踪等功能。
燃气企业双重预防机制信息化系统应预留数据接口,具备与其他信息化系统有机融合并与政府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功能,应利用移动化、信息化手段开展隐患排查。有条件的燃气企业可拓展融合视频智能分析、特殊作业电子作业票等其他典型应用场景功能,提高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建设运行效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市、县(区)燃气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燃气企业的重大安全风险与隐患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对重大安全风险的管控措施落实与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分级监管】市、县(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不同等级的风险和隐患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和内容,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二十四条 【重点监管】市、县(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辖区内重大风险的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燃气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必要时应按照“一企一策”强化安全监管,督促指导燃气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构建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机制。
第二十五条 【监督管理】市、县(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燃气企业落实双重预防机制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一)未建立完善重大风险管理制度的;
(二)重大风险控制不力,出现重大险情的;
(三)未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未按照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四)未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未按制度对重大隐患进行治理的;
(五)重大隐患未按期完成整治并验收销号的;
(六)未将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或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解释】本办法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年限】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