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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住建厅关于征求《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更新时间:2024-12-11 建设快讯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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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进一步加强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推动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我厅对《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专业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形成了《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征求《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推动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我厅对《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专业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形成了《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1)。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建议截止至12月20日前。

附件:1.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https://zjt.hainan.gov.cn/szjt/0503/202412/40bccbc54b5b4a198acbc6e55a98c545/files/c46e16d550cc434ba10d8df3d08eec2c.pdf 

2.意见建议反馈表

https://zjt.hainan.gov.cn/szjt/0503/202412/40bccbc54b5b4a198acbc6e55a98c545/files/a4c594281c8d471dac5070e7a401b19f.wps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2日

《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范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推动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的遴选、聘任、使用及管理等相关工作,本办法所指专家,是指经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认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能够以独立身份参加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省住建厅负责专家库专家的遴选、聘任、使用和管理,市县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均可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在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业专家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应坚持科学、规范、公正、高效、保密的原则,专家参与工作应当严格执行相关国家标准、海南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并独立履行职责,秉持客观公正态度,确保工作结果真实、可靠与权威,为本省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与专业保障。

第二章 选聘条件

第五条 专家库的专家面向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以及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消防技术服务等单位进行征选。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按照建筑工程(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市政工程、石油天然气工程、化工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民航工程等专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七条 专家库申报人应满足本人同意、单位支持的前提,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廉洁自律,吃苦耐劳,工作认真,乐于奉献,责任心强,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保密意识,遵守工作纪律和相关保密管理规定,能够按要求参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相关工作;

(二)熟悉国家及本省建设工程消防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具有扎实的相关专业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一般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10年以上),具备工程类国家注册执业资格或副高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四)身体健康,有精力和时间承担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相关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或者院士、博士生导师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人才紧缺的特殊专业、特殊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或特别优秀的人才,可适当放宽上述入库条件;

(六)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

(七)因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专家库申报人符合下列条件,予以优先考虑:

(一)院士或者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的;

(二)具有国家或省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的;

(三)人才紧缺的特殊专业,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或消防救援部门书面推荐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十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4年,入库专家名单由省住建厅组织审查后公布。

(一)入库方式。采取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的方式申请入库。拟申请专家注册并登录海南省数字化交付与审批系统(以下简称“数字化系统”),如实填写资格审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真实性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推荐提交。

(二)资格审核。省住建厅统一组织审核,并结合专家库实际确定入库专家名单。

(三)入库专家的工作单位、职称、通讯方式等基本信息如发生变化,应及时在专家信息系统进行更新。

(四)对违反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专家,由属地市县的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向省住建厅报送取消专家资格或相应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专家库按照“自愿、开放、动态、择优”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和信用管理,省住建厅根据专家履职、年度综合评价、聘期综合评价等情况,作为续任的依据。对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如期圆满完成既定工作,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行为的,视为良好信用行为,予以优先续聘。对不能履行专家义务,违反工作纪律,技术结论有失客观公正的,视为不良信用行为,应当按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直。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建设工程消防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政策规范、技术标准以及课题的调研、论证与制定工作;

(二)参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评审、验收现场评定、论证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对相关工作提出建设性与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研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验收等多方面相关技术问题,促进消防技术的交流、创新与发展;

(四)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五)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及本省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及工作规程,秉持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原则,对参与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签字确认并承担法律责任,所提专业技术意见和建议应确保真实可靠、严谨负责;

(二)廉洁自律,坚决杜绝索取、收受馈赠,不牟取私利,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协助设计、施工单位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或与工程监理单位串通降低施工质量;

(三)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国家保密相关规定,保护商业秘密及其他保密事项,不泄露个人及其他专家意见,参与评审后至结果公布前不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四)积极参与消防相关政策咨询与技术培训授课工作,按时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聘期内每年参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及专业培训等活动的时长不少于90学时或12天,具体培训内容与考核方式由省住建厅确定;未达规定学时的需在次年补齐,若聘期内学时不满足要求,续聘前应参加省住建厅组织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内容的考试且成绩合格。考试内容、形式及要求另行通知。

(五)接受主管部门的考核、监督和管理,遇到与建设工程各相关建设责任主体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结论公正性等法定回避的情形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六)每年向省住建厅报送个人年度履职情况,并针对履职中发现的普遍性、前瞻性问题提出建议;

(七)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日常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专家库依托数字化系统实施管理,加强入库专家的个人信息、参与活动、专家抽取等信息管理,通过数据分析评估、事中事后抽查等方式,评估专家综合能力水平及时补充优质专家、更新信息,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冻结清退。定期向社会公布专家库人员动态调整情况,确保管理透明、规范。

第十五条 利用数字化系统抽查专家参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时,一般遵循随机、回避等原则。若项目重大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无法满足工作要求时,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专家库直接选定专家,保障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专业高效开展,维护公共安全与利益。

第十六条 专家在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相关工作结束后,应在数字化系统如实填写参加工作情况,并及时提交至邀请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秉持公正原则,对专家工作表现予以评价,评价结果将纳入年度综合评价和聘期综合评价材料,作为衡量专家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作为后续专家管理、续聘等决策关键参考。

第十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子以通报批评,相关信息记录个人信用档案,并冻结参与工作权限三个月,

(一)已接受邀请,无故不参加或未按规定时间参加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一年内连续3次被抽选,均无故拒邀参加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特殊情况除外);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

(四)违规向外界透露有关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情况及其它有关信息,尚未实质影响结果的;

(五)出具意见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尚未实质影响结果的;

(六)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八条 各级主管部门委托省专家库专家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经费,由委托部门参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专家因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个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退出

第二十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住建厅查实并公示后直接移出专家库:

(一)在相关工作中不遵守保密规则,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协助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或串通工程监理单位降低消防技术设计、施工标准或降低施工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私下联系拉拢其他专家,提前串通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或干预事件结果的;

(三)不遵守主动回避相关规定,故意隐瞒与申报单位或被审查验收单位的利害关系,情节特别严重的;

(四)擅自以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名义开展活动牟取私利的;

(五)同一聘期内评价结果3次及以上不达标或3次及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有违法违纪行为,并被查实的;

(七)不参加由省住建厅组织的培训,且考核不通过的;

(八)在履行专家工作职责中存在明显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的。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住建厅批准,予以解聘:

(一)因身体、年龄或工作等原因,不宜继续聘任的;

(二)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退出申请解聘的;

(三)其他客观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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