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工作部署,我局制定了《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
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清产业园管委会、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德(英德)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佛(佛冈)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建质〔2024〕174号)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清府办〔2024〕24号)工作部署,我局制定了《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详见附件),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科反映。此外,请将本部门应急预案于2024年12月15日前按程序报我局备案。
附件: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
http://www.gdqy.gov.cn/attachment/0/164/164638/1948697.pdf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26日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市委、市政府对防灾减灾救灾及应急
管理工作的部署安排,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突出人员转移和安全管控关键环节,不断完善体制机制,依法高效有序做好水、旱、风、冻灾害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清远住建事业健康平稳发展保驾护航。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广东省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清远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清远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结合我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以下称“三防工作”)。具体包括暴雨、洪水、干旱、台风、强对流、风暴潮、低温冰冻等因素引发灾害的预防、应急响应、善后处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紧盯“不死人、少损失”工作目标,把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恶劣天气造成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将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属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内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处置工作。
(3)加强预警,防范风险。加强与气象等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恶劣天气预报信息,充分利用“两化两员”建立“24 小时叫应”机制,建立健全预警制度,做好预警响应工作,及时传达
相关预警信息,落实好各项预防措施,有效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气象和地质灾害损失。
(4)协同应对,快速反应。充分利用现有住建部门和地方应急力量,按照属地为主、资源共享、有效联动原则,建立健全应对灾害天气应急处置联动机制,一旦发生险情,迅速反应,科学组织抢险。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2.1.1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指挥部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成立局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副指挥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负责同志。成员: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科、办公室、财务科、房地产市场管理科、房产管理科、住房保障管理科、行政审批科、城乡建设科、建筑市场管理科、科技设计科、市建设工程综合服务站、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同志。
2.1.2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应急办”),局应急办主任由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科负责人兼任。
2.1.3 县级应急指挥部
地方机构由各园区,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党委、政府、三防指挥部等规定组建。各地主管部门是本系统三防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自然灾害事件应对工作,应分级设立灾害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由本单位班子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班子其他成员任副指挥长,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负责同志任成员;机构组成和联系方式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办备案,并实行动态调整报告制度。
2.2 工作职责
2.2.1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市委、市政府、市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三防指挥部)工作部署和要求,指导各地主管部门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2.组织制定我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三防应急工作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指导各地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
3.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市委、市政府和市三防指挥部的工作指示,及时报告防汛防旱防风防冻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4.协调、组织、建立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急救援队伍,整合应急救援资源,按市三防指挥部的调度要求参与灾区应急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组织协调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跨地区应急
增援救助工作。
5.组织专家和技术队伍为各县(市、区)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组织指导开展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6.完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市委、市政府和市三防指挥部其他工作。
2.2.2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办职责
1.承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
2.及时传达落实上级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督促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3.汇总我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汛防旱防风防冻灾情信息、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工作情况,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指挥部报告;根据事发地灾害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建议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编写灾害事件信息专报,经局应急指挥部审核后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市委、市政府、市三防指挥部,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
4.协调局应急指挥部成员、专家赴灾害事件现场,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应急处置。
5.组织实施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演练和教育培训,适时开展跨区域应急联动训练。
6.指导建立健全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急管理机制、应急救援队伍与专家队伍,并及时更新完善。
7.办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指挥部领导及成员职责
1.指挥部领导职责
指挥长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全市住建系统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指挥工作。副指挥长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负责同志,协助总指挥组织、协调全市三防工作,具体指导分管科室(事业单位)和分管业务领域的应急指挥工作。
2.指挥部成员职责
办公室 负责应急救援后勤保障工作。财务科 负责协调应急救援工作资金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科 履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办职责,负责牵头编制和管理全市住建系统三防应急预案,负责指导全市纳入施工许可的房屋市政工程三防应急响应工作。房产管理科 负责指导全市城镇房屋建筑、自建房三防应急响应工作。房地产市场管理科 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区域三防应急响应工作。城乡建设科 负责指导全市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农村既有削坡建房三防应急响应工作。科技设计科 负责混凝土生产企业三防应急响应工作。建筑市场管理科 负责紧急状态下协调企业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救援队伍调度。市建设工程综合服务站 协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科开展房屋市政工程三防应急工作。市住房保障中心 负责指导全市公租房、保障房三防应急响应工作。
2.2.4 县级指挥部职责
1.按照属地党委、政府、三防指挥部等规定组建,负责本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处置工作。
2.指导、督促辖区各有关单位建立并完善住建领域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开展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
3.及时传达气象部门发出的台风、暴雨、强对流、干旱、低温冰冻等预警信息,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指挥部、属地党委、政府、三防指挥部防御工作通知要求,指挥、部署辖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工作。分析灾害发展趋势,组织力量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抢险救灾、应急检修、应急加固和配合当地政府做好人员安全疏散转移、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了解和掌握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三防指挥部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指挥部报告。
4.建立本级本部门应急管理机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应急救援队伍库与专家队伍库,并负责定期更新。
5.办理本级党委、政府、三防指挥部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5 相关企业单位主要职责
1.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项目所在地党委、政府以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提高相关公共安全设施设备的抗灾能力,成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开展企业应急知识宣传并定期组织演练。
2.及时了解各类气象灾害信息,根据气象部门发出的灾害天气预警信息,属地三防指挥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出的预警和做好防御工作通知要求,启动相应的预案,落实预防灾害各项措施,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不安全因素,及时做好灾后恢复工作,按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2.6 抢险救援队伍和专家职责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要求,赴灾害现场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专家工作组按要求参与应急管理方面政策、措施、预案等制定,参与应急管理重大问题的风险研判、专题调研、技术咨询和重要课题研究,参与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应急抢险救援、灾害损失评估等。灾情险情期间,按照具体工作部署,赴灾害现场指导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 预防工作
3.1 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
各地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分解到人,科学制定本单位(部门)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预案要报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办和属地三防办备案。要按照职责持续提高房屋市政工程、城市既有房屋、自建房、农村削坡建房等行业领域的抗灾能力。配合其他部门严格控制山洪、地质灾害等高风险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住宅和其他项目,从源头防止自然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2 严格实施风险分级管控
在日常监管过程中,要及时梳理管辖范围内高风险房屋市政工程及存在严重隐患的自建房、老旧房屋、农村削坡建房点等重大风险点,建立风险管控台账,纳入重点监管和关注对象,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制定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做好应对灾害天气的应急准备。
3.3 强化隐患排查治理
要建立常态化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提高发现问题的强烈意愿及解决问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加强在建工地防汛防风措施的检查,将在建工地深基坑、高边坡、涉水、高支模、建筑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及工棚作为建筑安全隐患排查的重点内容。督促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管理区域汛前防汛防风检查,全面检查物业管理区域的排涝设备、排水管网、防渗漏设施,检查各种排涝系统是否正常运转。检查建筑物外墙、阳台、窗台、露台、屋顶等部位的构筑物、搁置物、悬挂物等是否存在坠落隐患,高大树木是否存在倒伏隐患等;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危旧房、棚户区等落实加固、紧急疏散要求。
3.4 充分做好预警期紧急排查
收到市三防指挥部、市气象部门或属地三防指挥部灾害预警信息后,各地主管部门要加强值班,密切关注灾害天气变化及发展趋势,及时部署辖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相关单位、企业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全面、系统地排查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及时发现并督促落实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要紧盯不放,要督促责任企业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科学制定应急预案,加强闭环管理,确保整改到位。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各地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三防机构的统一部署,结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指挥部相关工作要求,坚持依法、科学、合力开展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坚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根据本地灾害天气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实行分级响应,及时按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2 先期处置
当出现或预计将出现险情时,责任单位和各地主管部门立即组织实施抢险,控制险情进一步恶化,并及时报告本级三防指挥部和局应急指挥部。施工现场遇雷雨、大雪、浓雾或 5 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按照《清远市灾害天气“五停”工作指引》落实停工、停产措施台风来袭前,当达到省防总《防台风“六个百分百”工作指引(暂行)》设定的启动条件,危旧房、低洼地简易房人员及户外施工作业人员应 100%转移到安全地带。切实把“主动避让、提前避让、预防避让”作为刚性要求落实到位,坚决执行“三个紧急撤离”(危险隐患点强降雨时紧急撤离、隐患点发生异常险情时紧急撤离、对隐患点险情不能准确判断时紧急撤离),坚决做到“应撤尽撤”。当险情灾情较大时,应尽快核实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伤亡人数与受损情况,向同级党委、政府和局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及时合理安排辖区其他未受灾地区展开人员物资支援,确保险情灾情早发现、快处置。
4.3 指挥联动与协同
各地主管部门要坚持上下一盘棋,有效协同灾害防范、抢险救灾等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指挥部适时组建督导检查工作组,必要时组织协调专家组和应急救援队伍赴救灾现场,指导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隐患排查整治、人员转移避险、应急抢险救援准备等工作,并督促落实。协助跨区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队伍的调度,保障应急抢险救援安全。督导检查工作组要及时向局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局应急办会同局办公室统筹协调督导检查、抢险救灾、跨县支援以及局领导参加市级会商研判、部署调度等具体工作,成员科室(事业单位)按照“谁靠近,谁负责”的原则,派出骨干人员单独或陪同分管局领导赴各园区、县(市、区)督导检查、应急支援以及参加市级相关会议等。
4.4 应急响应分级分类及行动
4.4.1 应急响应行动等级划分
根据灾害天气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防汛、防风、防旱、防冻应急响应行动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等级,实行分区域分级响应。
4.4.2 应急响应启动
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等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市三防指挥部或属地三防指挥部发布。各地主管部门根据本地三防指挥部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指挥部通知要求,结合天气预警信息,落实住建系统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行动。
4.4.3 应急响应措施
4.4.3.1 Ⅳ级应急响应
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指挥部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1)落实和执行市三防指挥部的各项指示要求,部署落实防范应对工作,向各地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传达贯彻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发出提醒通知。
(2)副指挥长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成员科室(事业单位)负责人会商,依职责做好行业应急响应指导,密切关注天气预报,掌握灾害天气动态。
(3)防汛、防风Ⅳ级应急响应时,对辖区高风险房屋市政工程防御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督促参建企业充分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准备并停止有关高风险作业。
(4)防汛、防风Ⅳ级应急响应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办副主任带班,实行 24 小时值班,根据需要派员参加市三防联合值守。
(5)防汛、防风Ⅳ级应急响应时,每 12 小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报告一次在建房屋市政工程、物业小区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及受影响情况等。
(6)落实《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响应分级工作清单》(以下简称“应急工作清单”,详见附件)执行应急响应措施,并督促各地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按照《应急工作清单》执行响应措施。
2.各地主管部门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1)收到Ⅳ级响应通知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指挥部工作要求,向辖区内有关单位、企业发出紧急通知。
(2)防汛、防风Ⅳ级应急响应时,各地主管部门实行 24小时值班,根据属地三防指挥部要求参加联合值守。
(3)防汛、防风Ⅳ级应急响应时,每 12 小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指挥部和属地三防办报告一次在建房屋市政工程、物业小区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及受影响情况等。
(4)督促指导辖区受灾害天气威胁的有关单位、企业接到应急响应通知后启动本单位、企业应急预案。
(5)严格按照《应急工作清单》执行相关应急响应措施。
4.4.3.2 Ⅲ级预警应急响应行动
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指挥部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落实和执行市三防指挥部的各项指示,结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工作要求,部署落实防范应对工作,向各地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传达贯彻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发出提醒通知。
(2)副指挥长及时组织成员科室(事业单位)负责人召开研判会,梳理前期发现的风险点,依职责做好行业应急响应指导。
(3)防汛、防风Ⅲ级应急响应时,副指挥长带班,实行24 小时值班,派员参加市三防联合值守。
(4)防汛、防风Ⅲ级应急响应时,每 12 小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报告一次在建房屋市政工程、物业小区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及受影响情况等,并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相关情况。
(5)执行并督促各地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严格按照《应急工作清单》执行相关应急响应措施。
2.各地主管部门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收到Ⅲ级响应通知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指挥部工作要求,向辖区内有关单位、企业发出紧急通知,对前期发现的较大风险问题进行复盘分析。
(2)防汛、防风Ⅲ级应急响应时,各地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带班,实行 24 小时值班,根据属地三防指挥部要求参加联合值守。
(3)防汛、防风Ⅲ级应急响应时,每 12 小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指挥部和属地三防机构报告一次在建房屋市政工程、物业小区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及受影响情况等,出现灾情时及时报告。
(4)督促指导辖区受灾害天气威胁的有关单位、企业接到应急响应通知后启动本单位、企业应急预案。
(5)按照《应急工作清单》执行相关应急响应措施。
4.4.3.3 Ⅱ级预警应急响应行动
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指挥部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落实和执行市三防指挥部的各项指示,结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工作要求,部署落实防范应对工作,向各地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传达贯彻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发出紧急提醒通知,确认通知到位。
(2)指挥长及时组织副指挥长、成员科室(事业单位)负责人召开研判会,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和有关企业负责人员参与研判,协调相关部门、有关企业向可能受灾地区进一步预置抢险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
(3)防汛、防风Ⅱ级应急响应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带班,实行 24 小时值班,成员科室(事业单位)全体人员必须保持 24 小时联系畅通,派员参加市三防联合值守。
(4)安排专人在局视频监控中心 24 小时值班,全覆盖检查各混凝土企业、各房屋市政工程全部停工停产及人员转移到位情况。
(5)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指挥长和副指挥长带队去受灾害威胁较大的地区和企业指导灾害防御工作。
(6)防汛、防风Ⅱ级应急响应时,每 6 小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报告一次在建房屋市政工程、物业小区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及受影响情况等,并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相关情况。
(7)执行并督促各地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严格按照《应急工作清单》执行相关应急响应措施。
2.各地主管部门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收到Ⅱ级响应通知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指挥部工作要求,及时召开研判会,确保应急响应通知向有关单位、企业传达到位。
(2)联系调度辖区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做好随时救灾准备,必要时及时向属地三防指挥部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指挥部申请援助。
(3)防汛、防风Ⅱ级应急响应时,各地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带班,实行 24 小时值班,与安全监管相关的相关股室(事业单位)全体人员必须保持 24 小时联系畅通,根据属地三防指挥部要求参加联合值守。
(4)防汛、防风Ⅱ级应急响应时,每 6 小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指挥部和属地三防机构报告一次在建房屋市政工程、物业小区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及受影响情况等,出现灾情时及时报告。
(5)督促指导辖区受灾害天气威胁的有关单位、企业接到应急响应通知后启动本单位、企业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有关单位、企业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核查指导。
(6)全覆盖检查各混凝土企业、各房屋市政工程全部停工停产及人员转移到位。
(7)按照《应急工作清单》执行应急响应措施。
4.4.3.4 Ⅰ级预警应急响应行动
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指挥部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在市三防指挥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统一指挥领导下,部署落实防范应对工作,确保各地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收到应急响应信息。
(2)指挥长及时组织副指挥长、成员科室(事业单位)负责人召开研判会,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和有关企业负责人员参与研判,协调相关部门、有关企业向可能受灾地区进一步预置抢险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做好随时救灾抢险准备。
(3)防汛、防风Ⅰ级应急响应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带班,实行 24 小时值班,成员科室(事业单位)全体人员必须保持 24 小时联系畅通,派员参加市三防联合值守。
(4)安排专人在局视频监控中心 24 小时值班,指挥长或副指挥长要在场指挥调度。
(5)全面核查有关单位、企业停工停产及人员转移到位情况,确保受威胁区域人员全部转移至安全场所。
(6)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指挥长和副指挥长带队去受灾害威胁较大的地区和企业指导灾害防御工作。
(7)防汛、防风Ⅰ级应急响应时,实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报告住建系统落实防御措施情况及住建领域受灾等情况,并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相关情况。
(8)执行并督促各地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严格按照《应急工作清单》执行相关应急响应措施。
2.各地主管部门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收到Ⅰ级响应通知后,在属地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领导下,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指挥部工作要求,立即传达预警信息,及时召开研判会,确
保应急响应通知向有关单位、企业传达到位。
(2)联系调度辖区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做好随时救灾准备,必要时及时向属地三防指挥部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指挥部申请援助。
(3)防汛、防风Ⅰ级应急响应时,各地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带班,实行 24 小时值班,与安全监管相关的相关股室(事业单位)全体人员必须保持 24 小时联系畅通,根据属地三防指挥部要求参加联合值守。
(4)防汛、防风Ⅰ级应急响应时,实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指挥部和属地三防机构报告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和住建领域受灾情况。
(5)督促指导辖区受灾害天气威胁的有关单位、企业接到应急响应通知后启动本单位、企业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有关单位、企业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指导。
(6)全面核查辖区住建领域有关单位、企业停工停产及人员转移到位情况,确保受威胁区域人员全部转移至安全场所。
(7)按照《应急工作清单》执行应急响应措施。
4.5 信息报送和处理
1.各地主管部门要实时对本区域有关行动措施、转移人员、受灾情况等信息进行汇总,按规定及时上报局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期间要加密上报。遇突发灾情、险情第一时间上报。
2.信息报送应快速、准确,若短时间难以准确把握,先报告基本情况,后抓紧补报详情。
3.局应急办及时汇总、审核各地主管部门报告的灾情险情信息,根据《应急工作清单》要求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市委、市政府、市三防办报告;根据《清远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要求,在城市发生严重城市内涝时,及时将内涝相关信息报送市三防办,并视情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相关园区、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应急响应解除后,应将灾害情况总结上报至局应急办。
4.6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根据三防指挥部的通知视情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救灾救济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会同相关科室,依职责协同做好灾后救济工作。对重大灾情,及时派出市级应急评估专家组和救援队伍参与房屋市政工程、自建房等相关领域救灾救济工作。各地主管部门负责协同有关单位做好灾害天气的社会救助工作,组织协调抢修城市道路、桥梁以及城市供水、供气等生命线设施,配合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救灾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工作,鼓励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和物资。
5.2 恢复重建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会同相关部门,依职责协同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各地主管部门按本级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尽快收集、核实、汇总房屋市政工程受灾情况,迅速组织力量对受灾的房屋市政工程进行复工指导,同时要配合属地政府做好自建房、既有房屋灾后重建工作。
5.3 调查、核实及分析
灾害发生后,各地主管部门按本级党委、政府统一部署配合、参与灾害调查、核实及分析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市的统一调度,指导受灾园区、县(市、区)的主管部门对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受灾及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报告市三防办。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局应急办负责统筹协调市级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家,各地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本地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应涵盖各相关领域和专业,优化相关专业结构,并定期更新,确保满足应急工作技术与决策需求。
6.2 应急物资保障
1.局应急办统筹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急装备和力量,了解掌握本部门、各地主管部门的应急能力、救援装备情况,整合资源,强化部门联动,确保救援装备能科学、高效、有序调度。
2.各地主管部门应做好应急物资、装备等信息的互联互通,指导本辖区及时储备应急物资装备。灾情险情发生时,可做到迅速跨区域调动应急物资装备,保障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3.各地主管部门应做好物资的储备、更新和保管,应急物资包括通信设备、办公设备、应急救生等设施;各相关企业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储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及设施设备,确保满足应急抢险救援需求。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办负责建立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急指挥通信联络方式,通告至各地主管部门,并报市三防办。各地主管部门负责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的领导、成员应保持手机 24 小时通讯畅通。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系统的作用,确保应急抢险救援信息上传下达及时,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应急装备有效调动、迅速到位。
6.4 应急技术保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指挥部成员科室(事业单位)应建立专业人才和专家队伍,并加强专家队伍的管理,明确各类专家和人才的特长、联系方式,为灾害防范应对、抢险救援及灾后恢复重建等提供科学指导。各地主管部门应加强应急抢险、应急装备技术、危险源监测、应急评估等技术的培训,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6.5 演练、宣传和培训
1.局应急办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本预案,督促、指导各地应急抢险队伍和有关企业定期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强化应急联动与合作,检验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快
速反应能力、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性。各地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或训练,使应急管理机构、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增强与其他部门的配合和协调,提高整体应急反应能力,及时发现预案和程序的缺陷,并根据演练情况和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2.各地主管部门要强化公众信息的交流,应以全国防灾减灾日活动、国际减灾日活动及安全生产月等活动为契机,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内广泛开展自然灾害的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防灾、减灾等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人员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3.各地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防汛防旱防风防冻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制度;同时督促相关企业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应急常规性培训,提高应急队伍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7. 附则
7.1 术语
1.三防:指防汛、防旱、防风、防冻,统称三防。
2.各级三防指挥机构:指各级政府设立的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
3.暴雨:24 小时内累积降水量 50~99.9mm,或 12 小时内累积降雨量 30~69.9 mm 的降雨过程为暴雨;12 小时内降水量 70~139.9mm或24小时内降水量100~249.9mm的降雨过程为大暴雨;12 小时内降水量≥140 mm 或 24 小时内降水量≥250mm 的降雨过程为特大暴雨。
4.洪水:由暴雨、急骤融冰化雪、风暴潮等自然因素引起的江河湖泊水量迅速增加或水位迅猛上涨的水流现象。按照量级可分为:
小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小于 5 年一遇的洪水。
中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 5 年~20 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 20 年~50 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大于 50 年一遇的洪水。
5.热带气旋:生成于热带或副热带洋面上,具有有组织的对流和确定的气旋性环流的非锋面性涡旋的统称,包括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热带低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 10.8m/s~17.1m/s(风力 6~7 级)为热带低压。
热带风暴: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 17.2m/s~24.4m/s(风力 8~9 级)为热带风暴。
强热带风暴: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24.5m/s~32.6m/s(风力 10~11 级)为强热带风暴。
台风: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 32.7m/s~41.4m/s(风力 12~13 级)为台风。
强台风: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 41.5m/s~50.9m/s(风力 14~15 级)为强台风。
超强台风: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或超过 51.0m/s(风力 16 级或以上)为超强台风。
6.干旱灾害:因降水减少、水工程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危害的事件。
7.山洪地质灾害:本预案所称山洪地质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8.紧急防洪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三防指挥部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洪期。在紧急防洪期,省三防指挥部或其授权的流域、市(县、区)防汛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洪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动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三防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由地方政府对林木经营者损失进行补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
9.防台风“六个百分百”:出海作业渔船 100%回港,渔排人员和海洋牧场人员 100%上岸,在港(含避风锚地)船只 100%落实防御措施,暴潮巨浪高危区、中小河流洪水高危区、山洪灾害高危区、地质灾害高风险区和滨海旅游度假区人员 100%转移到安全地带,危破房、低洼地简易房、户外施工作业人员 100%转移到安全地带,海上风电施工平台人员 100%安全撤离。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编制并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按程序向市三防办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办报备。本预案由局应急办负责实施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实施效果进行评估。预案评估原则上每 3 年组织一次,并根据实际及时修订完善。各地主管部门要对本级应急预案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及时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按程序上报备案。
7.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清远住建局关于印发《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
清远住建局关于印发《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解读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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