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湖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湖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湖北省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湖北省联结东西、承接南北,是支撑长江经济带发展、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地区,在国家和区域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中奋勇争先,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北篇章。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到2035年,湖北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925.25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950.0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37358.99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318亿立方米。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等风险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主动服务中部地区崛起、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推动长江中游城市群联动发展,深化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等区域合作,主动对接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加快打造内陆开放高地。
四、系统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发挥区域比较优势,优化主体功能定位,细化主体功能区划分,完善差别化支持政策。提升江汉平原、鄂北岗地、鄂东沿江平原和丘陵等区域农业现代化水平和粮食生产能力,优化特色农业布局,在武汉都市圈积极发展现代都市农业。推进鄂西北秦巴山、鄂西南武陵山、鄂东北大别山、鄂东南幕阜山生态屏障建设,优化长江干流、汉江、清江等流域沿江工业企业布局,严格河湖水域空间管控,营造人水城产和谐的亲水空间,筑牢三峡水库、丹江口水库等水生态安全屏障,确保“一江清水永续东流,一泓清水永续北上”。支持武汉都市圈同城化发展,增强襄阳、宜昌的人口和经济集聚能力,依托重要交通廊道推动城镇发展,保障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发展的空间需求,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构建县域统筹、县乡村功能互补的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城乡生活圈。健全综合交通物流枢纽网络,打造沿长江、汉江等综合立体交通走廊,提升长江黄金水道运输效能,推进三峡水运新通道建设,提高多式联运水平,强化中部地区的大通道格局。完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优化防灾减灾救灾设施区域布局,提高国土空间安全韧性。健全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空间保护机制,强化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整体保护和系统活化利用,加强神农架、武当山古建筑群、明显陵、唐崖土司城址等世界遗产保护,构建长江文化、荆楚文化、红色文化等文化资源与自然资源、景观资源整体保护的空间体系。
五、维护规划严肃性权威性。《规划》是对湖北省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是省域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按照定期体检和五年一评估的要求,健全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机制,将规划评估结果作为规划实施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规划监督、执法、问责联动机制,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
六、做好规划实施保障。湖北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规划》印发和公开,强化社会监督。组织完成地方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加快形成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强化对水利、交通、能源、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等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协调解决矛盾问题,合理优化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发挥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的统筹协调作用。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提高空间治理数字化水平。自然资源部要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指导、监督和评估,确保实现《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多规合一”改革的决策部署,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4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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