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加快推进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我厅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加快推进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我厅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996号省城乡规划建设大厦904室(邮政编码:23009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附件:1.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https://chaoshi.zjtcn.com/classifydetails/3602381.html
2.关于《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https://chaoshi.zjtcn.com/classifyDetails?documentId=3602382
2024年12月6日
附件1
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应建尽建、安全可靠、协调美观、经济适用的原则,以推动建筑光伏一体化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拓展建筑光伏应用场景为抓手,推进建筑光伏规模化应用,做强做大光伏产业,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助推安徽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2025年起,建筑光伏纳入全省新能源发展总体规模,统筹开发利用,政府投资具备条件的城镇新建(含改、扩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基本实现光伏全覆盖,其他建筑光伏能建尽建,基本形成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多方共赢的建筑光伏开发建设运营模式。
——到2027年,新增城镇既有建筑加装光伏装机容量力争达到10000兆瓦,建筑光伏一体化在全省各类建筑实现规模化、市场化应用,基本形成安徽特色建筑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格局。
二、主要应用场景
全面开展城镇新建建筑光伏一体化技术应用,光伏及配套储能设施原则上应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结合城市功能品质活力提升和大规模设备更新,推进城镇既有建筑改造、加装建筑光伏设施,拓展光伏屋顶、光伏幕墙、光伏遮阳、光伏围栏、光伏车棚等应用场景。
(一)公共建筑。单体屋顶面积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各类新建公共建筑,应同步建设建筑光伏一体化设施,光伏组件投影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屋顶面积的50%;有玻璃幕墙、石材外墙或铝板外墙等设计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墙面光伏组件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南、东、西三向墙面有效面积之和的10%。单体屋顶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各级政府部门、学校、医院等既有公共建筑,应结合实际加装建筑光伏一体化设施,光伏组件投影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屋顶面积的50%,或者不少于南、东、西三向墙面有效面积之和的10%。
(二)工业建筑。单体屋顶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光伏组件投影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屋顶面积的70%;单体屋顶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光伏组件投影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屋顶面积的50%;设计要求有墙面光伏组件的,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南、东、西三向墙面有效面积之和的10%。
(三)居住建筑。新建居住建筑采用建筑光伏一体化技术的,光伏组件投影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屋顶面积的20%。鼓励既有居住建筑在屋顶或墙面维修、更换建筑材料时,采用建筑光伏一体化技术实施节能改造。
(四)其它建筑。鼓励利用车棚、围墙,工矿企业堆场防雨棚、遮阳棚,收费站、声屏障、围栏等交通附属设施,以及其他较长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等开展建筑光伏应用试点,拓展建筑光伏一体化应用场景。
三、重点任务
(一)推动新建(含改、扩建)建筑同步建设光伏设施
各地要按照“同步实施、应建尽建”原则,明确本地区项目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要求,鼓励指导各类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光伏设施。(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备案)、节能审查管理中,率先落实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要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各市人民政府);各类建筑光伏项目按规定纳入用地清单;设计、图审单位应按有关标准加强建筑光伏项目一体化设计和图审,确保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应按施工图设计文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验收,建筑光伏设施建设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筑光伏设施纳入主体工程,由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
(二)规范既有建筑加装光伏设施管理
建筑光伏项目应按规定办理立项审批(备案)手续,发展改革部门应建立建筑光伏项目清单,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建设单位应组织建筑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的单位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复核,出具建筑结构安全性复核意见,并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电力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和竣工验收管理;电力工程设施建设监管部门负责既有建筑加装光伏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华东能源监管局、省能源局)
(三)优化建筑光伏并网接入
加大电网升级改造,推进新型储能建设,提升系统消纳能力,将建筑光伏发电纳入新能源消纳总体规模,服务并网接入。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地区负荷水平、电力系统承载能力、消纳情况统筹项目实施。国网电力企业应提供一站式并网服务,同步开展建筑供电、光伏并网受理。建筑光伏项目未进行消防审验、备案、竣工验收的,不得并网。(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四)提升建筑光伏运维管理水平
建设单位应具备专业运维能力,或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运维企业承担建筑光伏设施的运行维护。物业企业等应配合运维企业,定期开展设备设施检查。电力工程设施建设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光伏运维企业的指导,保障电网运行安全。(责任单位:华东能源监管局、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推动新型储能技术应用
在建筑光伏一体化开发领域拓展新型储能应用场景,支持地方、项目单位结合实际建设或租赁对应关键节点的储能设施,探索站房式储能技术应用,提升光伏发电并网友好性和容量支撑能力。推进具备条件的大型公共建筑、公共机构建筑、公益性建筑应用蓄冷、蓄热等储能技术,探索储能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示范应用。鼓励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建筑光伏,按照自建用户侧储能或集中共享(租赁)模式配置电网侧集中储能设施以提升消纳水平。鼓励电网侧、电源侧新型储能通过租赁容量、参与电力市场等方式疏导成本,用户侧新型储能利用峰谷价差降低用电成本。(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人民政府)
(六)强化建筑光伏关键技术研发
指导培育2-3家建材型建筑光伏产品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加强行业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加大建筑光伏储能领域的高层次科技人才、高层次创业团队招引力度,提升建筑光伏研发能力。(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支持建筑光伏龙头企业联合高校等科研机构,开展建材型建筑光伏技术产品、高效相变蓄冷蓄热、分布式储能与共享储能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进薄膜电池组件降本增效,加快钙钛矿、晶体硅—钙钛矿叠层、钙钛矿—钙钛矿叠层等新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突破。支持微电网、虚拟电厂等关键技术协同创新。(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搭建全省建筑光伏一体化监管平台,制定完善光伏建筑材料产品标准,推进光伏组件模数与建筑模数协同,破解建筑光伏的材料、结构与消防安全、防水、美观、发电效率、数智化运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难题。(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人民政府)
(七)壮大建筑光伏储能产业
围绕建筑光伏和储能产品,培育一批具有创新引领力、市场主导力、产业链带动力的重点企业;支持企业针对建筑细分市场、特定场景,重点打造一批采用TOPcon电池、HJT电池、薄膜电池、钙钛矿及叠层电池以及电化学储能、相变储能等技术路线的新型建筑光伏和储能产品。引导省内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龙头企业通过投资(参股)、并购、重组、外包服务等方式延伸服务链条,引育一批建筑光伏和储能领域项目开发设计、工程建设等系统集成专业企业,推动企业由产品制造商向综合服务商转型,加快做大做强建筑光伏和储能产业。(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各市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能源、电力公司等单位,成立工作专班,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各市人民政府应压实主体责任,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分年度细化工作方案,确保目标任务全面落实。省市联动形成齐抓共建的工作合力,建立健全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全过程管理体系,强化项目立项、设计、消防审验、质量安全监督、并网接入、安全运行等各环节监管。
(二)加强政策支持。择优遴选一批场景应用案例,省级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年度建成并正常运行,规模不低于250kW的非政府投资类薄膜太阳能发电项目,省级给予投资建设方最高0.4元/瓦的支持,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年动态调整)。(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新建建筑应用建材型光伏组件项目,可纳入装配式建筑评价范围;既有建筑加装建材型光伏组件项目,按规定可纳入安徽省“城品活力贷”财政贴息支持范围。(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采取公开竞争、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方式,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建筑光伏储能领域产学研合作攻关,对符合条件的创新研发项目,省级按项目研发和设备投入给予最高1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主导制定建筑光伏储能领域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每个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100万元、50万元(每年动态调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发挥国有企业优势,推广集中式开发、全产业链实施等建筑光伏公司化运营模式,吸引多方社会资本参与。完善成本补偿机制,推进电源侧、电网侧集中式储能发展。健全分时电价政策,支持用户侧储能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电力公司)
(三)加强工作指导。制定年度重点项目清单,实施月调度、季评价,及时梳理全省建筑光伏推进过程中存在问题,总结经验做法,优化完善推进举措,强化对各地建筑光伏一体化推进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四)加强宣传推广。推进《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规程》宣贯实施。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多渠道开展建筑光伏研发应用典型经验推广,提高社会公众对建筑光伏一体化相关技术、产品的知晓率、接受度和利用度,营造建筑光伏一体化推广应用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全省各市城镇既有建筑加装光伏任务目标分解表
序号 | 地市 | 现状 | 2025-2027年新增 装机容量目标 (兆瓦) | |
已装机容量 (兆瓦) | 预计可装机容量 (兆瓦) | |||
1 | 合肥市 | 735.09 | 7317.61 | 1510 |
2 | 淮北市 | 83.85 | 1148.75 | 240 |
3 | 亳州市 | 995.11 | 1176.25 | 240 |
4 | 宿州市 | 193.57 | 1225.21 | 250 |
5 | 蚌埠市 | 282.26 | 2670.82 | 550 |
6 | 阜阳市 | 443.25 | 2970.26 | 610 |
7 | 淮南市 | 254.55 | 1378.73 | 280 |
8 | 滁州市 | 1350.06 | 6668.43 | 1370 |
9 | 六安市 | 174.61 | 2880.64 | 590 |
10 | 马鞍山市 | 320.64 | 3358.68 | 690 |
11 | 芜湖市 | 1480.36 | 7059.69 | 1460 |
12 | 宣城市 | 903.97 | 4169.00 | 860 |
13 | 铜陵市 | 218.37 | 1345.46 | 280 |
14 | 池州市 | 259.27 | 1378.25 | 280 |
15 | 安庆市 | 203.28 | 2563.23 | 530 |
16 | 黄山市 | 25.11 | 1241.21 | 260 |
合计 | 7923.34 | 48552.23 | 10000 |
安徽省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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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关于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