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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等意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12-11 建设快讯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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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加强全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促进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质量提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了《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全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促进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质量提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了《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和公众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我厅,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20日

附件1: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

https://chaoshi.zjtcn.com/classifydetails/3602388.html

附件2: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

https://chaoshi.zjtcn.com/classifydetails/3602389.html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提升消防设计审查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相关文件,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改造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编制及消防设计审查,适用于本《指南》。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中的各类房屋建筑(含工业与民用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中的市政道路(含桥梁、隧道)、公共交通(含城市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本《指南》中的改造特指下列任一情形:

(一)对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工程项目改造;

(二)已投入使用或者具备使用条件,且依法取得合法手续后的工程项目改造。

第三条 下列单位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消

防设计审查各项工作,适用本《指南》: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工作。建设单位依法依规组织消防设计文件编制和申请消防设计审查。设计单位依法依规开展消防设计文件编制工作。受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专家等,依法依规对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开展技术审查工作。

第四条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工作。跨行政区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由该工程所在行政区域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消防设计、消防设计审查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政策规定、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标准。

第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特殊建设工程未取得合格结论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七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第二章 审查范围

第八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特殊建设工程,应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 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

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第九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除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为其他建设工程。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需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于本《指南》。

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查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管理权限应向属地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申报流程可参照附录 A。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前,应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进入”进入“贵州省数字化施工图审查系统”向施工图审查机构申请施工图审查,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进入”进入“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管平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并通过平台上传以下电子材料(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法查询到的信息、材料不再提供):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见附录 B);

(二)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消防设计文件(含封面、扉页、设计文件目录、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涉及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保温、改变使用功能)、改造的工程,应提供原有建筑整套设计图、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或已通过消防验收相关证明;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所在地不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建设单位按本《指南》第十三条要求提交材料,但消防设计文件是否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不作要求。

第十五条 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依据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政策文件规定,对建设单位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进行检查。符合的,予以正式受理,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査申请受理凭证》(见附录 C);不符合的,

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并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不予受理凭证》(见附录 D)。

第十六条 具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除提交本《指南》第十三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所含内容,详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八条规定。

第十七条 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由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并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见附录 E)。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可根据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完善相应材料后,按本章的要求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第四章 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指南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编制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应满

足下列要求:

(一)消防设计文件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政策文件规定进行编制;

(二)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的强制性条文;

(三)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

(四)符合地方对技术规范、标准的解释文件要求;

(五)在消防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满足本章要求。

第十九条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名称、设计文件日期;

(二)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设计单位资质,设计人员的姓名及其专业技术能力信息;

(三)设计文件目录;

(四)设计说明书;

(五)设计图纸。

第二十条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时,设计单位

各专业应紧密配合。消防设计文件送审前,应进行综合会审。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专业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一)消防设计说明,包括:

1.工程设计依据

包括设计任务书或设计合同,执行的国家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所采用的主要规范标准(包括规范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和地方相关文件(注明版本),县级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复文件,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明确火灾危险性,其他相关内容。

2.工程概况和设计范围

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址、建设单位、使用性质和功能、工程类别,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分期建设情况,改建、扩建和改造项目须说明使用功能与原项目的相关情况,设计范围,防火分类、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分类,项目附近有易燃易爆场所的应进行相关情况说明,其他相关内容。

3.技术指标

包括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各子项的建筑高度(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层数、占地面积、地上和地下面积、结构类型,建筑功能,耐火等级,反映建设工程功能规模的技术指标,其他相关内容。

4.总平面

包括项目所在区域位置,用地红线内原有建筑物保留、拆除情况,建设用地周边情况,场地功能分区情况,消防车道、回车场设置原则和设置情况说明,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坡度、尺寸、与建筑物的间距,消防救援登高场地的布置原则、坡度、尺寸、与建筑物的间距,室外消防水源、消防车取水口位置,独立建造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变电所等设备用房设置,工业建筑中罐区和可燃性材料堆场设置位置等,其他相关内容。

5.本项目与周边已建建筑物、停车场之间的防火间距,本项目内各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其他相关内容。

6.各子项(建筑)消防设计概况

包括首层绝对标高、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建筑使用性质和功能、建筑类别、建筑火灾危险性分类、建筑耐火等级及构件耐火极限,其他相关内容。

7.特殊场所设置情况

包括锅炉房设置位置和相邻房间的使用功能,锅炉房等有泄爆要求的房间的泄爆口设置情况,消防控制室和消防水泵房设置位置及防水、防淹措施,柴油发电机房设置位置和相邻房间的使用功能,变配电室、开闭所的消防措施,防排烟机房设置,其他相关内容。

8.防火分区及防火分隔

包括防火分区、防火分隔划分标准及设置情况说明,其他相关内容。

9.安全疏散及避难

包括安全出口、疏散宽度、疏散距离等设计原则,疏散人员数量确定依据,疏散宽度计算表,建筑安全出口设置情况,疏散楼梯设置原则和设置情况,避难层(间)、防灾避难场地、下沉式广场、避难走道、防火隔间等设置位置、面积等相关情况,其他相关内容。

10.防火构造

包括防火墙、管道井的防火构造措施,有耐火极限要求的墙体隔墙、上下层开口的外墙、设备房管道井、电梯井的防火构造措施,屋顶、闷顶、楼板和建筑缝隙的防火措施,电梯门的技术性能指标,防火门的设置位置和耐火性能,常开、常闭防火门的设置情况,防火卷帘的位置和耐火极限、总长度、防火卷帘总长度与分隔总长度比值,天桥、栈桥和管沟的设置,有爆炸危险的生产厂房、仓库的防爆或泄爆措施(如结构选型,泄压设施的材质、重量、面积,墙面、地面及洞口的做法),其他相关内容。

11.建筑装饰和外墙保温防火

包括建筑内、外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保温材料的使用部位、燃烧性能、防火分隔措施,其他相关内容。

12.建筑防排烟

包括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防烟场所,可开启外窗或开口设置情况;设置自然排烟的场所,自然排烟窗(口)设置情况;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需要设置应急排烟窗楼梯间的应急排烟窗设置情况;部分排烟场所的应急排烟排热设施的设置情况;其他相关内容。

13.灭火救援设施

包括消防电梯、直升飞机停机坪等设置情况及相关性能参数,消防救援口、救援平台的设情况,救援专用出入口的设置情况,其他相关内容。

14.项目设置的消防系统、设施、器材的名称,及其设置的场所部位。

15.其他建筑消防相关内容。

(二)消防设计图纸,包括:

1.总平面图,包括:

(1)场地的位置与范围,表达四至、原有和规划道路的位置,标明道路红线、建(构)筑物控制线、用地红线、高压线及保护线等;

(2)场地出入口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位置、停车数

量及停车场(库)与建筑物的距离、充电车位位置等;

(3)场地内建(构)筑物名称、首层相对标高及绝对标高、使用功能、层数、建筑高度(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

外轮廓尺寸、出入口位置以及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地下室轮廓及埋深等;

(4)消防车道的宽度、坡度、变坡点绝对标高及转弯半径,

消防车出入口设置,与建筑物的距离,消防车道尽端回车场尺寸等;

(5)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宽度、长度、坡度、变坡点绝

对标高、间隔布置时的间距、场地边缘与建筑物边缘的距离、供消防人员进入的开口位置等;

(6)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服务的建筑(构)物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设置及入口绝对标高等;

(7)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等特殊房间的位置、楼层以及地面绝对标高,如果有泄爆要求应标注泄爆口位置;

(8)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消防取水口的位置;出地面的通风、防排烟系统井道的位置、开口朝向(可箭头表达)等;

(9)其他相关内容。

2.平面设计图,包括:

(1)各房间(空间)的名称和分隔界限、楼层标高等;

(2)防火分区设置情况,防火分区分隔设置位置、面积、

名称(编号),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避难走道的相关设置,防火分区示意图,防烟分区示意图,防火卷帘位置长度,防火分区疏散计算宽度、疏散计算数据和设计实际疏散宽度,消防电梯、疏散楼梯,最远疏散点到达疏散门、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间的距离等;

(3)防火分区、防烟分区、防火单元、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避难层(间)、楼梯间、前室、管道井、设备用房等设置及其采用的防火分隔措施,设置在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内的普通电梯的防火措施,涉及防火要求的门窗洞口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等;

(4)有顶步行街、中庭等设置相关情况;

(5)消防控制室和消防水泵房设置位置、防水淹措施,建筑防爆泄爆设计及防火分隔措施等;

(6)安全出口,各楼层、防火分区、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位置、宽度、是否需独立或分开设置等相关情况,防护挑檐的保护范围和挑出宽度等;

(7)疏散楼梯,地下室楼梯与地上楼梯间的防火分隔;疏散楼梯在避难层错位或断开情况,其他楼层上下位置对应情况;出地面地下室楼梯间最高处的应急排烟窗或可开启外门、外窗设置;疏散楼梯在首层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防烟楼梯间前室设置情况;首层楼梯直通室外有困难时设置的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室外疏散楼梯设置;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和设置要求等;

(8)疏散人数的计算方法、技术参数及其依据,楼梯梯段和楼梯间疏散门净宽、疏散走道净宽、疏散距离等;

(9)疏散门:疏散门的数量、净宽和开启方向等;

(10)避难层、避难间的位置和净面积等;

(11)消防电梯:标注前室短边尺寸及使用面积,消防电梯井道尺寸、消防电梯前室的尺寸、面积,消防电梯速度、提升高度等;

(12)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场所,应标明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位置、面积、最高部位外窗的可开启面积;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且需要设置应急排烟窗的楼梯间,应注明应急排烟窗面积等;

(13)采用自然排烟的场所,应标明自然排烟窗(口)的位置、高度、有效面积、开启装置等情况;需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的排烟场所,应标明应急排烟排热设施的设置情况;

(14)地上、地下车库与其他部位,地下车库与电梯厅防火分隔应做明显标注等;

(15)充电车位区域的防火单元应标注面积、疏散距离等;

(16)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建筑幕墙的防火构造等;

(17)直升机停机坪或其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设置等;

(18)应急排烟窗的位置,消防救援口的位置尺寸及距地高度等;

(19)消火栓位置和尺寸等;

(20)其他相关内容。

3.立、剖面设计图,包括:

(1)立面图:建(构)筑物外轮廓、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件位置,建(构)筑物的高度、层高和标高以及关键控制标高、消防救援口、自然通风窗(口)、自然排烟窗(口)、应急排烟窗、应急排烟排热设施的位置和尺寸等;

(2)剖面图应表达内外空间比较复杂的部位(如中庭与邻近的楼层或者错层部位),应标注建筑室内地面、室外地面、屋面檐口等的标高,应标注层间高度尺寸和其他必需的高度尺寸等;

(3)应标注立面消防救援口位置和净空尺寸,并标识示意;

(4)涉及有不同消防高度计算、不同消防救援场地和车道的坡地项目,应补充总图剖面示意图;

(5)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设置高度或设置防火挑檐情况,安全出口的防护挑檐设置情况等;

(6)复杂空间防火分隔和防火封堵;

(7)首个避难层离地高度和两个避难层之间高度;

(8)其他相关内容。

4.大样详图

包括平面图、剖面图不能表达清楚的部位应用大样详图表达。

5.其他建筑消防相关内容。

(三)装饰装修专项设计,包括:

1.设计说明,应表述装修工程所在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使用性质、建筑分类、耐火等级,装修部位在建筑中的位置、装修范围与装修面积;装修工程所在建筑原有消防设施设备设置情况;不同部位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装修过程中新增或更换的隔墙等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2.具有改变使用功能、改变房间分隔、改动疏散路线、改变

防火分区划分等情况的应有各专业消防改造设计图。

3.装饰装修设计平面图,应表达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和地面铺装图。

4.天花布置图,应表达探测器、消防广播、喷头、防排烟风口、疏散指示、挡烟垂壁等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吊顶镂空率等。

5.墙面立面图、剖面图,应表达消火栓、消防报警按钮、疏散指示等消防设施。

6.其他建筑消防设计同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

7.其他相关内容。

(四)幕墙专项设计,包括:

1.设计说明应表述幕墙类型、高度和防火措施等。

2.平、立面应标注消防救援口的位置和尺寸等。

3.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楼梯间的自然通风窗(口)、采用自然排烟的场所的自然排烟窗(口)、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需要设置应急排烟窗楼梯间的应急排烟窗以及部分排烟场所的应急排烟排热设施的设置应与所涉及专业图纸表达一致。

4.幕墙与建筑每层楼板、隔墙之间缝隙的防火封堵构造节点大样。

5.位于防火墙两侧 2.0m(转角处 4.0m)范围内的防火措施。

6.其他相关内容。

(五)厂房和仓库,除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内容外,还包括:

1.应符合专业工程的防火设计标准要求。

2.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包括项次和储量);表达生产线工艺布置及建筑分隔、货架位置;厂房内设置丙类液体中间储罐的,应明确标注储罐容量;厂房和仓库有工艺布置的,设计图纸中须反应工艺布置的相关情况。

3.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的物品生产,且以生产火灾危险性较小的物品生产确定时,应标明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面积及所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的面积比例。

4.厂房和仓库按规范标准须做防爆设计的,应包含防爆设计等相关内容。

5.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结构专业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一)消防设计说明,包括:

1.设计依据

包括设计任务书或设计合同,执行的国家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所采用的主要规范标准(包括规范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和地方相关文件(注明版本),县级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复文件,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其他专业的要求,其他相关内容。

2.工程概况

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址、建设单位、使用性质和功能、工程类别,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分期建设情况,改建、扩建和改造项目须说明使用功能与原项目的相关情况,设计范围,其他相关内容。

3.建筑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说明结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4.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砌体结构建筑,应说明满足相应耐火极限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和各类构件的最小尺寸。

5.钢结构构件的防火保护措施,包括采取的防火保护措施、防火保护材料类型、防火保护材料厚度、防火保护材料的具体性能要求参数等。对采用外包防火覆面材料进行防火保护的,应对防火覆面材料的防火性能进行说明。

6.木结构建筑应明确所采取的防火保护措施。

7.加固工程应按相应的国家现行防火有关规定补充说明。

8.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说明符合耐火极限的防火保护措施。

9.其他结构消防相关内容。

(二)计算书,包括:

1.钢结构、组合结构按结构耐火承载力极限状态进行的耐火验算与防火设计,并根据计算结果,对膨胀型材料给出等效热阻,对非膨胀型材料给出热传导系数等。

2.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项目,提供结构能满足灭火系统起动时增加瞬时荷载要求的计算书。

(三)设计图纸,包括:

1.主要结构构件截面尺寸。

2.结构上布置有消防车荷载的,应提交消防车荷载布置图,绘制消防车荷载布置范围与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对应关系等。

3.注明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地下的管道、管廊、暗沟等地下空间结构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压力的要求等。

4.明确钢结构防火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的见证取样项目,施工完毕后的检验检测项目。

5.其他结构消防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给排水专业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一)消防设计说明,包括:

1.设计依据

包括设计任务书或设计合同,执行的国家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所采用的主要规范标准(包括规范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和地方相关文件(注明版本),县级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复文件,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其他专业要求,其他相关内容。

2.工程概况,包括:

(1)项目的名称、建设地址、项目面积、体积、层数、建筑高度(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使用功能、建筑分类等基本情况;有高大净空场所的,应说明高大净空场所位置、净空高度、防火分区设置,设计范围,其他相关内容;

(2)厂房、仓库建筑,除上述说明外,还应说明建筑内生产、储存物品的内容、物品分类、生产工艺、储存方式、最大净空高度、最大储物高度等相关情况,甲、乙类和采取常规水灭火方式易发生事故的物质、物品应提供物品的化学品安全说明书(MSDS),其他相关内容;

(3)扩建项目应说明与原项目的位置关系、联通情况、使用功能,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设置位置、绝对标高、有效容积,消防水泵设置参数,各消防系统管材、压力等级,其他原项目和消防水系统相关情况,本次扩建的范围、面积、体积、层数、

高度(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使用功能、建筑分类等情况,扩建后整体项目的情况描述,其他相关内容;

(4)改建、改造项目应说明改建、改造的范围、面积、层数、部位、使用功能、建筑分类、消防水箱、消防水池、原设

计各消防系统的变化情况等,改造项目还应说明原消防设计审查时间、通过情况,有产权的应说明产权取得情况,其他相关内容;

(5)项目分期实施的,应说明项目总建筑面积和本期设计范围等相关情况;

(6)项目设计包含的给排水消防系统名称;

(7)其他相关内容。

3.消防水源及水量情况,包括:

(1)消防水源:采用市政给水的,应说明市政管网位置、水压、管径、接口数量及位置等情况;采用天然水源、消防水池等其他水源的,应说明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措施,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2)各消防水系统设计流量、火灾延续时间、系统水量、消防总用水量等;

(3)消防水池的位置、有效容积、标高、液位显示、信号

传输、液位报警、补水方式、检修人孔等设置情况;

(4)其他相关内容。

4.消防供水设施,包括:

(1)消防水泵房的位置、标高、排水与防冻措施等;

(2)各消防水系统配置的消防水泵数量和备用情况,消防水泵性能参数、启动和控制、吸水管和出水管的设置及阀门配件选用等;

(3)消防水箱的设置数量、位置、标高、有效容积、保温防冻措施、阀门配件选用、液位显示和信号传输、液位报警、补水方式等;

(4)增压稳压设备的位置、标高、配置型号参数、阀门配件选用等;

(5)其他相关内容。

5.市政、室外消防给水,包括:

(1)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类型、稳压方式、系统流量,管网形式(环状/枝状)、室外消防给水管网的引入管数量,主管网管径、系统工作压力、管材、管道压力等级、管道连接方式,排气阀设置,阀门附件选用、设置及启闭情况等;

(2)市政消火栓和室外消火栓间距、保护半径、距建筑和道路的距离、消火栓选型等;

(3)室外消火栓系统保温、减振、试压、防腐、防撞等设计;

(4)若采用水泵供水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应说明系统启动等控制情况;

(5)其他相关内容。

6.室内消火栓系统,包括:

(1)室内消火栓系统类型、设置部位、范围,系统流量,增压稳压设备配置情况、栓口动压要求、充实水柱,消防软管卷盘设置情况,试验消火栓设置位置等;

(2)消火栓系统分区情况、采用的减压措施等;

(3)管网的布置型式(环状/枝状)、管径、系统工作压力、管材选择、管道连接方式,排气阀设置要求等;

(4)阀门及附件选用类型、压力等级、设置和启闭情况,系统压力开关、流量开关设计参数等;

(5)选用的消火栓箱型号、箱内部配置情况,消火栓箱暗装时,标注暗装部位满足墙体耐火极限的措施等;

(6)消火栓系统水泵接合器设置位置、型号、数量及其他设计情况等;

(7)室内消火栓系统保温防冻、减振、试压、防腐等设计;

(8)消火栓系统消防测试排水措施;

(9)系统启动控制说明;

(10)其他相关内容。

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包括: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部位、范围、系统类型等;

(2)各系统保护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仓库及类似场所的储物方式、最大净空高度、最大储物高度、储物类别,喷水强度,作用面积,最不利喷头工作压力,系统流量,持续喷水时间等;

(3)分区情况、减压措施、排气阀设置要求等;

(4)各场所的净高、喷头选用型号、喷头流量系数、喷头反应灵敏性(RTI),报警阀组、水流指示器、系统压力开关、流量开关设计要求,末端试水装置(阀)设置及不被他用的保护措施等;

(5)管网型式(环状/枝状),主管道管径、系统工作压力、管材选择、管道连接方式,管网阀门附件选用类型、压力等级、启闭和设置要求等;

(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泵接合器设置位置、型号、数量

及其他设计要求;

(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温防冻、减振、试压、防腐等设计;

(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试验装置等位置的排水措施;

(9)系统启动控制说明;

(10)其他相关内容。

8.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包括:

(1)系统设置的区域或场所、保护场所的净空高度、火灾危险等级、系统形式等;

(2)自动消防炮或自动射流灭火装置设计参数、安装高度、保护半径、系统压力、稳压设备参数等;

(3)系统组件,包括灭火装置、探测装置、控制主机、水流指示器模拟末端试水装置等选用情况;

(4)系统水泵接合器设置位置、型号、数量及其他设计要求;

(5)管材及阀门选型、管道连接方式、防冻、减振、抗震、试压、防腐等其他各项技术措施的说明;

(6)系统启动控制说明;

(7)其他相关内容。

9.泡沫灭火系统,包括:

(1)系统设置的区域或场所、保护场所的净空高度、可燃物类型、系统形式等;

(2)泡沫液类型、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液泵、泡沫比例混

合器(装置)、压力容器、泡沫产生装置、控制阀及管道等的设计参数和选用设置情况等;

(3)系统水泵接合器设置位置、型号、数量及其他设计要求;

(4)管材及阀门选型、管道连接方式、防冻、减振、抗震、试压、防腐等其他各项技术措施的说明;

(5)系统启动控制说明;

(6)其他相关内容。

10.细水雾灭火系统,包括:

(1)系统设置的区域或场所、保护场所的净空高度、可燃物类型、系统形式等;

(2)系统设计压力、喷雾强度、喷头安装高度、作用面积、防护区容积及数量或保护对象外表面积、持续喷雾时间、稳压设备参数等;

(3)系统组件、供水水质、水泵、水箱或储水容器、过滤器、安全阀等选用设置情况;

(4)管材及阀门选型、管道连接方式、防冻、减振、抗震、试压、防腐等其他各项技术措施的说明;

(5)系统启动控制说明;

(6)其他相关内容。

11.水喷雾灭火系统,包括:

(1)系统设置的区域或场所、保护对象、保护场所净空高度等;

(2)系统设计压力、喷头工作压力、供给强度、持续供给时间、响应时间、保护面积、系统设计流量等;

(3)系统供水控制阀、雨淋报警阀、过滤器、水雾喷头等选用设置情况;

(4)系统水泵接合器设置位置、型号、数量及其他要求;

(5)管网形式、管材及阀门选型、管道连接方式、管道减压措施、排放试验检测装置、防冻、减振、抗震、试压、防腐等其他各项技术措施的说明;

(6)系统启动控制说明;

(7)其他相关内容。

12.气体灭火系统,包括:

(1)设置的区域、场所的类别、规模、系统防护区设置、划分等;

(2)选用灭火剂种类和系统型式、灭火设计用量、灭火设计浓度、惰化设计浓度、设计密度、设计喷放时间、喷头工作压力、泄压口的设置情况、围护结构允许压强等;

(3)气瓶间设置位置、与保护场所距离等;

(4)气体灭火系统管材及阀门选型、管道连接方式、试压、防腐等其他各项技术措施的说明;

(5)系统的操作和控制说明以及安全要求说明;

(6)其他相关内容。

13.建筑灭火器配置

包括保护场所及其火灾种类、危险等级,选用灭火器型号规格、最大保护距离、数量及其设置位置等。

14.其他灭火系统、设施:

(1)明确系统设置的区域或场所,保护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可燃物类型、系统形式等;

(2)说明系统设计参数、选用设备技术参数等设计参数;

(3)说明系统组件水质、水泵、水箱或储水容器等设施的选用要求;

(4)说明管材及阀门选型、防冻、减振、抗震、试压、防腐等其他各项技术措施;

(5)说明系统启动控制情况;

(6)其他相关内容。

15.其他包括管道防火封堵措施,位于室外消防车道及消防操作场地的检查井、阀门井等井盖选用,涉及消防排水的相关说明,说明给排水消防系统的抗震措施,其他给排水消防系统,其他相关内容。

(二)消防设计图纸,包括:

1.室外消防给水总平面图,包括:

(1)室外消火栓管网布置(管网在地下室的,管网及阀门附件可表达在地下室图纸中,但室外消火栓应在室外总图中表达)、阀门、附件设置,各消防给水系统水泵接合器的位置、型号、数量等;

(2)室外消火栓、消防取水口设置间距、位置、与建筑和车道的间距等,消防水池的位置、有效容积、补水措施、水位显示和报警、取水口等;

(3)其他相关内容。

2.室内消防平面图,包括:

(1)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的位置,有效容积,露天设置时保温措施、人孔和进出水管的阀门保护措施、补水措施、水位显示和报警、给水计量设施、消防水泵接合器等;

(2)稳压设备的位置、配置、性能参数、稳压泵设计扬程、稳压泵启停泵压力、吸水管和出水管的阀门附件等;

(3)消防给水系统引入管、消防排水系统出户管、阀门、止回阀、减压阀、消防灭火设施、消防排水设施等设置;

(4)给排水有关消防的管道平面布置、立管位置及编号,管道穿剪力墙处定位尺寸、标高、预留孔洞尺寸及其他必要的定位尺寸,管道穿越地下室外墙或有防水要求的构(建)筑物的防水套管形式、套管管径、定位尺寸、标高等内容,建筑灭火器放置地点、数量;

(5)引入管的压力、水泵接合器管道的管径、标高及与建筑物的定位尺寸、各消防管道管径;

(6)气体灭火系统的气瓶间、气体灭火装置、喷头和管道的平面布置、标高、间距、管径、泄压口尺寸、位置、高度、防护区空间净高等;

(7)应表达的其他消防系统、设施;

(8)其他相关内容。

3.系统图,包括:

(1)各消防设备、设施及其设计参数;

(2)同一系统图不应采用系统原理图和系统轴测图混合表达;

(3)采用系统原理图时,图中应标明立管和横管的管径、立管编号、楼层编号(层数)或标高、室内外地面标高、仪表及阀门、各系统进出水管编号;采用系统轴侧图时,图中应标明管道走向、管径、仪表及阀门、控制点标高、各系统进水管编号、立管编号,应注明建筑楼层标高或层数、室内外地面标高;

(4)系统图应表达单体进口压力、减压稳压层数和措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图中应标注减压孔板孔径设置等内容;

(5)各消防系统图应表达清楚水泵接合器、屋顶水箱稳压管等与系统的接入点位置以及阀门、减压阀、止回阀等重要附件的位置关系;

(6)应表达的其他内容。

4.大样图:平面图中不能表达详细、清楚、全面的内容。

5.消防系统主要设备表。

6.其他给排水消防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 暖通专业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一)消防设计说明,包括:

1.设计依据包括设计任务书或设计合同,执行的国家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所采用的主要规范标准(包括规范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和地方相关文件(注明版本),县级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复文件,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其他专业要求等。

2.工程概况

包括项目的名称、建设地址、项目面积、体积、层数、建筑高度(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使用性质、使用功能、建筑分类等基本情况;有高大净空场所的,应说明高大净空场所位置、净空高度、防火分区设置等相关情况,设计范围,其他需作说明的情况。厂房、仓库建筑,除上述说明外,还应说明建筑内生产、储存物品的名称、物品分类、储存方式、最大净空高度、最大储物高度等相关情况;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3.防烟系统,包括:

(1)设置消防防烟系统的具体部位及其方式;

(2)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说明可开启外窗位置、开启面积、手动开启装置、自动开启装置等设置情况或要求;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说明加压送风量计算原则、竖向分段情况、风机设置位置、余压控制方式、应急排烟窗等设置情况或原则要求。

4.排烟系统,包括:

(1)设置消防排烟系统及补风系统的具体部位及其方式;

(2)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说明防火防烟分区划分、开窗

(口)有效排烟面积、挡烟垂壁等设置情况或原则要求;采用机械排烟方式的,说明防火防烟分区划分、排烟量计算原则、补风设施设置情况、竖向分段情况、风机设置位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挡烟垂壁等设置情况或原则要求。

5.消防防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要求。

6.消防防排烟系统的确保措施(产品质量选用要求、穿管缝隙处防火封堵、管道的耐火极限等)。

7.事故通风系统的设置情况及控制要求。

8.空调、通风、防排烟管道及保温隔热材料的选择。

9.消防防排烟系统管道及补风管道的耐火极限要求及相应

做法。

10.消防防排烟系统设备的减震设施设置情况或设置要求。

11.消防防排烟系统的抗震设置情况或设置要求。

12.供暖、空调、通风系统的防火、防爆、消防安全措施。

13.其他暖通消防相关内容。

(二)防排烟计算书,包括:

1.消防防烟系统计算书,包括:机械防烟系统:场所名称、服务的层数、高度,疏散门的尺寸、数量(N1、N2、N3)的取值,允许压差、余压校核,查表计算风量、系统计算风量、系统设计风量等;系统水力计算书;采用软件计算的,注明软件名称及版本号。

2.消防排烟系统计算书,包括:

(1)自然排烟系统:场所类型、空间类型(单层或多层)、防烟分区面积、场所净高、最小清晰高度、设计清晰高度、储烟仓厚度、排烟系统吸入口最低点之下烟气层厚度(db)、喷淋设置情况、吊顶设置情况、开窗方式(顶开或侧开)、计算排烟量、有效排烟面积(需要补风的补风口面积、风速);

(2)机械排烟系统:场所类型、空间类型(单层或多层)、防烟分区面积、场所净高、最小清晰高度、设计清晰高度、储烟仓厚度、排烟系统吸入口最低点之下烟气层厚度(db)、喷淋设置情况、吊顶设置情况、防烟分区相邻情况、系统计算排烟量、系统设计排烟量、单个排烟口最大排烟量及最小间距,排烟口的排烟位置系数(γ)、数量、尺寸、有效系数、风速;系统水力计算书;采用软件计算的,注明正版软件名称及版本号。

(三)消防设计图纸,包括:

1.通用图:图纸目录(含图名、编号、图幅、出图日期)、图例、主要设备表等。

2.平面图,包括:

(1)消防防烟系统,包括:自然通风系统:防烟方式,自然通风窗(口)、底边高度及尺寸。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加压送风口位置及尺寸,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余压控制装置布置,加压送风管走向,加压送风机平面布置及尺寸定位(空间错开布置提供剖面图示意),需要设置应急排烟窗的楼梯间的急排烟窗布置等;

(2)消防排烟系统,包括:自然排烟系统:排烟方式,防烟分区的面积、排烟量(净高小于 6m 空间可省略)、净高、清晰高度、长边尺寸(走道包含长度及宽度)、喷淋设置情况、吊顶设置情况,自然通风窗(口)的有效面积、设置高度,高位排烟窗手动控制装置设置示意,需要补风的补风口的面积、设置高度、补风风量、补风风速、与最近排烟窗的距离,需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场所的应急排烟排热设施设置等;机械排烟系统:排烟方式,防烟分区的面积、排烟量、净高、清晰高度、长边尺寸(走道包含长度及宽度)、喷淋设置情况、吊顶设置情况、排烟系统吸入口最低点之下烟气层厚度(db),排烟管走向,排烟口尺寸、最大排烟量、设计排烟量、设计风速、安装高度,排烟口(阀)手动开启装置设置示意,需要补风的补风口的面积、设置高度、补风风量、补风风速、与最近排烟口的距离,排烟风机平面布置及尺寸定位(空间错开布置提供剖面图示意),需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场所的应急排烟排热设施设置等;

(3)加压送风系统及消防排烟补风系统的室外取风口与最近消防排烟系统出风口的平面布置位置和距离等;

(4)平时通风、空调调节系统的与消防相关的内容;

(5)事故通风系统的设置;

(6)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场所的事故后通风系统设置。

3.系统图,包括:

(1)消防防烟系统,包括一个系统服务两层及以上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绘制系统图,系统图包含但不限于:加压送风系统服务层数、高度,加压送风口尺寸示意,加压风机所在楼层位置示意,余压检测系统设置示意等;

(2)消防排烟系统,包括一个系统服务两层及以上(或一层高差变化较大)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绘制系统图,系统图包含但不限于:机械排烟系统服务层数、高度,排烟口尺寸、数量示意,排烟管走向示意,排烟风机所在楼层位置示意,需要补风的补风口竖向位置示意等。

4.其他涉及消防的图纸或者补充的安装大样、节点大样图等。

5.其他暖通消防相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 电气专业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一)消防设计说明,包括:

1.设计依据

包括设计任务书或设计合同,执行的国家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所采用的主要规范标准(包括规范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和地方相关文件(注明版本),县级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复文件,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其他专业要求,其他相关内容。

2.工程概况

包括工程项目建设地址、工程项目总体指标、当地气象数据(包括雷暴日、最热月平均温度、海拔等),设计范围内的建筑高度(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层数、使用功能、面积指标、建筑物的分类,其他相关内容。

3.设计范围

包括本次电气消防设计所涉及的系统和其他相关内容。

4.机房设置

包括消防控制室、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室等消防相关机房的位置和基本情况,其他相关内容。

5.消防用电负荷分级及容量。

6.消防设备电源配置及供电措施。

7.消防设备供电线缆选型、敷设方式及防火封堵措施包括主、备电源供电线缆(从高压进线开始表达)的选型、大型设备供电线缆(如消防风机、消防水泵等)的选型和火灾自动报警、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等系统的供电、通讯、联动等线缆的选型等,如系统采用其他类型线缆可在相关系统章节进行单独说明,其他相关内容。

8.电气消防相关系统和设备的防雷接地要求和措施等。

9.消防电气设备的选择原则和要求。

10.消防通信系统,包括:

(1)系统组成;

(2)相关设备的设置原则;

(3)其他相关内容。

11.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包括:

(1)系统型式;

(2)系统配电方式、供电电压及蓄电池工作持续时间;

(3)相关设备的设置原则及场所的照度标准;

(4)灯具选择、安装原则;

(5)其他相关内容。

12.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包括:

(1)系统形式与系统组成;

(2)消防控制室的功能要求;

(3)火灾探测器、报警控制器、手动报警按钮、消防模块、消防通讯设备、控制台(柜)等设备的设置原则;

(4)与相关设备的消防联动控制要求,控制逻辑关系及控制显示要求;

(5)系统主、备用电源配置方案,消防控制室、系统的接地、接地电阻和等电位连接要求;

(6)其他相关内容。

13.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包括:

(1)系统组成和主要设备;

(2)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声学指标要求;

(3)广播分区原则和扬声器设置原则;

(4)系统音源类型、系统结构及通讯方式;

(5)系统主电源、备用电源供给方式及系统电压等级;

(6)其他相关内容。

1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包括:

(1)系统组成和主要设备;

(2)末端监控模块和设备的设置原则,设备参数配置要求;

(3)其他相关内容。

15.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包括:

(1)系统组成和主要设备;

(2)末端监控模块和设备的设置原则,设备参数配置要求;

(3)其他相关内容。

16.防火门监控系统,包括:

(1)系统组成和主要设备;

(2)末端监控模块和设备的设置原则,设备参数配置要求;

(3)常闭、常开防火门的监测和控制方式;

(4)其他相关内容。

17.机械防烟余压监测系统,包括:

(1)系统组成和主要设备;

(2)设备的设置原则,设备参数配置要求;

(3)相关设备的联动方式和要求;

(4)其他相关内容。

18.气体灭火、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等其他系统均按照系统组成、设备要求和设置原则的方式进行阐述。

19.其他电气消防相关内容。

(二)消防设计图纸,包括:

1.图纸目录:包含图纸名称、编号、出图日期等内容。

2.图例表:各个系统的图例、名称、安装方式、等内容,可集中表达也可表达在各个系统的系统图中。

3.材料表:各个系统的设备名称、设备参数及要求、主要设备的数量等,可集中表达也可表达在各个系统的系统图中。

4.电气总平面图:变配电房、柴油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室等机房的位置。

5.消防通讯系统,包括:

(1)系统图:消防通讯设备数量及分布情况;

(2)平面图:消防专用电话、带电话插孔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等消防通讯设备设置位置,系统相关供电、通讯、控制等线缆的敷设及路径;

(3)其他相关内容。

6.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包括:

(1)系统图:系统型式、应急电源持续供电时间、应急电源电压等级、线缆选择及敷设方式、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台数与各个回路的照明点位数;

(2)平面图: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具等相关设备的设置位置和供电、通讯线缆路径;

(3)其他相关内容。

7.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包括:

(1)系统图:系统型式,与相关系统联动措施,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台数、每个回路报警点、联动点、隔离器数量;

(2)平面图:消防控制室的布置、与安防系统合用时的相关设备布置和分隔措施;火灾报警探测器、报警按钮、警报器、联动模块等消防报警与联动设备设置位置;系统相关供电、通讯、控制等线缆的敷设及路径;

(3)其他相关内容。

8.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包括:

(1)系统图:系统组成,各个区域的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数量、广播功率放大器(模块)的配置及消防联动措施;

(2)平面图:广播扬声器等设备的设置位置,系统相关线缆的敷设及路径;

(3)其他相关内容。

9.防火门监控系统,包括:

(1)系统图:系统组成,各个区域的常开、常闭防火门监控模块等设备的数量及消防联动措施;

(2)平面图:监控模块等设备的设置位置,系统相关线缆的敷设及路径;

(3)其他相关内容。

10.机械防烟余压监测系统,包括:

(1)系统图:系统组成;各个区域压差传感器等设备的数量及消防联动措施;

(2)平面图:压差传感器等设备的设置位置,系统相关线缆的敷设及路径;

(3)其他相关内容。

11.气体灭火系统,包括:

(1)系统图:系统组成和设置的区域;

(2)平面图:本系统设备的设置位置和需要联动的设备位置,系统相关线缆的敷设及路径;

(3)其他相关内容。

1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等其他系统可以参照系统图加平面图的形式进行表达,原则上设计图纸应能够清晰显示主要设备的数量、设置位置、线缆走向等重要信息。

13.其他与消防电气有关的系统及平面图纸。

14.消防相关的桥架线路及设备的抗震设计相关内容。

第五章 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指南

第二十六条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应对涉

及消防安全的全部内容进行审查,并形成施工图审查(含消防)意见或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 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一)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

(三)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

(四)特殊消防设计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第二十八条 建筑专业消防设计审查内容包括:

(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二)总平面布局、防火分区、平面布置及相关内容;

(三)安全疏散和避难及相关内容;

(四)建筑构造相关内容;

(五)灭火救援设施及相关内容;

(六)建筑防爆相关内容;

(七)建筑内部装饰装修相关内容;

(八)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相关内容;

(九)与各相关专业的配合;

(十)涉及建筑专业的其他消防相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 结构专业消防设计审查内容包括:

(一)混凝土结构防火相关内容;

(二)钢结构防火相关内容;

(三)木结构防火相关内容;

(四)防爆结构防火相关内容;

(五)砌体结构防火相关内容;

(六)与各相关专业的配合;

(七)涉及结构专业的其他消防相关内容。

第三十条 给排水专业消防设计审查内容包括:

(一)消防水源及相关内容;

(二)消防供水设施及相关内容;

(三)室外消防给水、室外消火栓系统及相关内容;

(四)室内消火栓系统及相关内容;

(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相关内容;

(六)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及相关内容;

(七)泡沫灭火系统及相关内容;

(八)细水雾灭火系统及相关内容;

(九)水喷雾灭火系统及相关内容;

(十)气体灭火系统及相关内容;

(十一)灭火器配置及相关内容;

(十二)与消防相关的管道、设备的抗震设计及相关内容;

(十三)有关安装和施工内容;

(十四)与各相关专业的配合;

(十五)涉及给排水专业的其他消防系统和内容。

第三十一条 暖通专业消防设计审查内容包括:

(一)防烟系统及相关内容;

(二)排烟系统及相关内容;

(三)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防火、防爆、消防安全措施相关内容;

(四)与消防相关的管道、设备的抗震设计及相关内容;

(五)有关安装和施工的内容;

(六)与各相关专业的配合;

(七)涉及暖通专业的其他消防及相关内容。

第三十二条 电气专业消防设计审查内容包括:

(一)电气消防相关机房设置及相关内容;

(二)消防供配电系统及相关内容;

(三)线缆选型、配电线路、装置及相关内容;

(四)防雷接地、过电压保护及相关内容;

(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相关内容;

(六)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及相关内容;

(七)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及相关内容;

(八)消防通信系统及相关内容;

(九)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及相关内容;

(十)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及相关内容;

(十一)防火门监控系统及相关内容;

(十二)机械防烟余压监测系统及相关内容;

(十三)与消防相关的桥架线路及设备的抗震设计及相关内容;

(十四)有关安装和施工的要求及相关内容;

(十五)与各相关专业的配合;

(十六)涉及电气专业的其他消防相关内容。

第六章 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管理指南

第三十三条 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

第三十四条 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技术审查的,可根据技术审查结果,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见附录 E)。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给出消防设计审查是否合格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五条 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范围内的市(州),消防设计审查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意见一并出具。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第三十六条 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建设单位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进行检查。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符合下列条件的,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受理其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并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査申请受理凭证》(见附录 C);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不予受理凭证》(见附录 D):

(一)申请材料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形式;

(二)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申报要求。

第三十七条 特殊消防设计的特殊建设工程,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专家评审流程如下:

(一)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三)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独立出具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受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见附录 E)。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对不符合的,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标准;

(四)具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通过专家评审。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档案管理应当遵循真实合法、齐全完整、规范有序、安全可靠、集中统一的原则。涉及国家秘密的消防设计审查档案管理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类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一)卷内文件目录;

(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三)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若有,需存档);

(四)消防设计文件;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依法需要办理的);

(六)临时性建筑批准文件(依法需要批准的);

(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及审批表;

(八)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包括专家评审申报材料,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专家评审意见;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档案存放参照《贵州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导则》《贵州省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导则》等规定的方式、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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