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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消防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意见建议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12-14 建设快讯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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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消防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为保障工程系列消防专业职称梯度接续性,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消防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为保障工程系列消防专业职称梯度接续性,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文件印发开始两年内,原现役部队认定的建设工程消防专业职称人员,经个人申请,住建、人社部门审核合格,允许平级套改为地方职称,直接换发消防专业相应职称证书。

二、自本文件印发开始两年内,允许持有原现役部队认定职称证书的人员,经个人申请,提供符合建设工程消防专业职称评审条件的近5年业绩,可参加高一级职称的评审。

三、首届工程系列消防专业职称评审时,持有原现役部队认定职称证书的人员申请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的,可不要求继续教育条件。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消防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https://chaoshi.zjtcn.com/classifydetails/3602430.html 

起草说明

https://chaoshi.zjtcn.com/classifydetails/3602431.html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1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消防专业

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积极推进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创造积极性,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建设工程行业实际,制定本职称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职称评审条件适用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房屋建筑、铁路、公路、水利、市政、煤炭矿山、水运、民航、商业与物资、农业、林草、粮食、石油天然气、火电、水电、核工业、建材、冶金、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医药、机械、航天与航空、兵器与船舶、轻工、纺织、电子与通信、广播电影电视等29类建设工程(不含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设施)所涉及的消防科研、消防设计、消防施工、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技术服务、火灾事故调查以及消防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原则,按照本地制定的职称评审条件执行;参加自治区工程系列消防专业职称评审的按本评审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人应具备以下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作风端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自治区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任职以来近3年(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间内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延迟1年申报,每出现一次为不合格的延迟2年申报。

(三)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第七条 技工院校毕业的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按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对待。

第八条 助理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中的1条: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基本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三)实践能力(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中的1条:

1.参与建设工程项目1项以上或参与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1项以上,较好的完成所承担的消防技术工作。

2.参与解决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火灾事故调查中一般复杂、疑难的消防技术问题1项以上。

3.参与1项以上建设工程消防科研项目研究或建设工程消防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及推广应用。

4.取得工程类或消防类二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

(四)本专业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1条:

1.参与完成1项以上建设工程项目,且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参与起草或编制1项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国家标准设计图集、自治区标准设计图集、国家级工法、自治区级工法、全国统一定额、地方定额或导则的编写,其相关成果已颁布实施。

3.参与完成的工作成果获得地、州、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质工程奖、专业科技奖、优秀成果奖等奖项或荣誉。

4.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业技术总结1篇以上或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立项研究(论证)报告1篇以上。

第九条 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中的1条: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参加本专业中级职称答辩合格,并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法规和政策,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能对一般技术进行总结和分析,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新技术应用和技术开发的设想。

(三)实践能力(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

1.参与完成2项以上中型或4项以上小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审查、验收、技术服务、工程管理等技术工作或参与2项以上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2.参与解决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火灾调查中复杂、疑难的消防技术问题2项以上。

3.参与1项以上建设工程消防科研项目研究或建设工程消防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及推广应用。

4.参与完成2项以上本行业内具有指导性、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起草,经主管单位审核通过并颁布实施。

5.取得工程类或消防类二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

(四)本专业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

1.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或4项以上小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审查、验收、技术服务、工程管理工作,且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参与完成的工作成果获得自治区、地、州、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质工程奖、专业科技奖、优秀成果奖、QC成果一等奖等荣誉。

3.参与完成1项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国家标准设计图集、自治区标准设计图集、国家级工法、自治区级工法、全国统一定额、地方定额或导则的编写,其相关成果已颁布实施。

4.参与1项以上自治区级科技示范项目的推广应用或3项以上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其成果取得实效。

5.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1项以上建设工程消防专业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并已推广应用,且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6.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本行业内具有指导性、规范性政策文件,促进或推动本地区建设行业经济发展。

7.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较复杂的工程消防专业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立项研究(论证)报告1篇以上。

8.在自治区级及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与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或排名前三作者2篇以上。

9.获得自治区级专业类比赛三等奖以上奖励。

第十条 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中的1条: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8年。

5.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2年。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参加本专业高级职称评审答辩合格,并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对重大和关键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提高,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发展规划。

(三)实践能力(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中3条:

1.指导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审查、验收、技术服务、工程管理、火灾事故调查等技术工作的能力和经验。

2.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大型工程或1项大型工程和2项中型工程或4项以上中型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审查、验收、技术服务、工程管理等技术工作或参与5项以上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3.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解决复杂、疑难消防技术问题3项以上或参与处理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工程隐患。

4.参与2项以上建设工程消防科研项目研究或建设工程消防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及推广应用。

5.参与完成5项以上本行业内具有指导性、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起草,经主管单位审核通过并颁布实施。

6.取得工程类或消防类一级执业资格证书。

(四)本专业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3条:

1.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大型工程或1项大型工程和2项中型工程或4项以上中型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审查、验收、技术服务、工程管理等技术工作,且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和纠纷。

2.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地、州、市级科研课题,成果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

3.主持完成的工作成果获得自治区、地、州、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质工程奖、专业科技奖、优秀成果奖、QC成果一等奖等荣誉且为主要获奖者。

4.参与完成2项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国家标准设计图集、自治区标准设计图集、国家级工法、自治区级工法、全国统一定额、地方定额或导则的编写,其相关成果已颁布实施。

5.参与2项以上自治区级科技示范项目的推广应用或5项以上建设工程消防新技术推广示范项目,其成果取得实效。

6.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2项以上建设工程消防专业发明专利或4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并已推广应用,且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7.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5项以上本行业内具有指导性、规范性政策文件,促进或推动本地区建设行业经济发展。

8.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建设工程消防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2项以上,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建设工程消防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3项以上。

9.主持1项以自治区级科技示范项目的推广应用或3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项目,其成果取得实效。

10.参编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以上。

11.作为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自治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专业学(协)会组织的获奖论文2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12.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建设工程消防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实例材料等3篇以上。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的评审专业为消防设计、消防施工、消防工程管理三个方向。

消防设计方向包括29类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等技术岗位。

消防施工方向包括29类建设工程消防施工、机电设备安装等技术岗位。

消防工程管理方向包括29类建设工程消防检测、监理、验收、技术服务、火灾事故调查、质量安全监督、信息技术等技术岗位。

第十二条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建设工程消防相关工作,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条件若干问题说明: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实践能力(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条件中涉及消防设计、消防工程管理方向工程规模按照住建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执行,消防施工方向工程规模按照住建部《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

(三)本条件中的“主要负责人”、“主要完成人”、“主要起草人”,如无特殊说明,指排名前三位。

(四)本条件中的研究课题、科技计划项目等,一般指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正式确定的年度或阶段性建设工程类重点研究课题、科技计划项目等。

(五)本条件要求的工程、科研项目、课题等,应已竣工或已结题。

(六)本条件中公开发表的论文,不含在“增刊”“特刊”“专刊”“专辑”、电子刊物上发表收录的论文。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学术期刊。著作指出版社正式出版物,具有ISBN书号。

(七)本条件中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按规定程序经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视同为本级奖项。

(八)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第十四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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