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深圳市发布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标志着该市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材料设备采购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深圳市发布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标志着该市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材料设备采购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新办法旨在通过规范询价采购行为,确保国有资金的高效使用,并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本文将深入解读新办法对工程建设领域的影响和未来趋势。
新办法的核心在于为材料设备的询价采购提供了一套详细的指导原则,这些原则不仅适用于具体的采购流程,还涉及到参与主体的行为规范。根据新规定,当单项采购合同估算价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或同一建设项目中合并采购的材料设备总估价超过二十万元时,且满足特定条件,如依法不需要另行招标、未刊登价格信息等,采购人必须按照新办法进行询价采购。这一门槛设定既考虑到了小额采购的灵活性,又确保了大额采购的规范性。
为了保证询价采购过程中的竞争性和公正性,新办法强调了采购人责任的重要性。采购人需组建由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咨询、设计等单位成员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评估供应商报价文件并推荐成交供应商。评审小组成员必须保持独立性,避免与供应商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情形。此外,对于非建设单位作为采购人的特殊情况,新办法要求其评审小组成员名单需获得建设单位的书面确认,以加强监督力度。
新办法引入了质价比优先的原则,鼓励采购人在选择供应商时综合考量价格、质量和服务等多方面因素,而非单纯追求最低价。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工程质量,也促进了供应商之间的良性竞争。同时,为了适应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的材料设备采购需求,新办法允许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体现了制度设计上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新办法明确提出询价采购活动应集中在网络服务平台上进行。这意味着所有相关的信息,包括采购文件发布、供应商报价提交、评审结果公示等环节都将在线完成。此举不仅提高了采购效率,减少了纸张浪费,更增强了整个过程的透明度,使得公众能够实时监督采购动态。深圳市政府依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建立了专门的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为各方参与者提供了便捷的操作界面和技术支持。
新办法特别关注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它明确规定了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等多种方式来处理采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如果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询价采购文件或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或投诉,采购人须及时作出回应。对于违反规定的采购人或供应商,新办法设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理和经济赔偿,以此维护市场的健康秩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建设工程领域的材料设备采购正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新挑战。新办法的出台正是为了应对这些变化,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询价采购制度来保障国有资金的有效利用。同时,它也为未来的工程建设设立了高标准,预示着行业内企业和供应商需要不断调整自身策略,以适应更加严格和规范的市场规则。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是深圳市深化改革开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之一。它不仅反映了政府致力于提高工程建设领域透明度和效率的决心,也为推动行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可以预见,在新办法的指导下,深圳市的建设工程将会朝着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国际化方向迈进,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原文如下:
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以下简称材料设备)询价采购行为,提高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国有资金投资的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其中未经招标竞价的材料设备同时满足下列情形,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时按照本办法进行询价采购:
(一)依法不需要另行招标的;
(二)询价采购文件发布前十二个月内《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上未刊登价格的;
(三)单项采购合同估算价超过二十万元的,或者同一建设工程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采购的材料设备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超过二十万元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对多个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进行比较,以确保采购价格具有竞争性并确定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负责采购本办法规定的材料设备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包含在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采购,应当由承包人作为采购人;否则应当由建设单位作为采购人,建设工程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材料设备的责任主体,包括制造商、经销商等。
第四条 材料设备询价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和诚信的原则。有条件的材料设备询价采购活动,可以采用质价比优先的原则。
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实行采购人负责制,建设单位应当将询价采购活动纳入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询价采购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由采购人与供应商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解决。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实施的询价采购活动,应当集中在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进行。我市依托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建立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
第六条 组织询价采购前,采购人应当组建询价采购评审小组。其成员可以从本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咨询、设计等单位中选取,且需各自单位出具推荐函。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中的材料设备需多次进行询价采购的,可以组建询价采购评审专家库,由建设单位牵头组建,成员选取方式参照前款规定。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组建询价采购评审专家询价采购评审小组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同一单位的人数不超过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二,联合体各方应当视为同一单位。
询价采购评审小组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情形的,应当回避。
采购人非建设单位的,询价采购评审小组成员应当报建设单位书面确认。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制定询价采购文件,询价采购文件包括:
(一)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采购人名称、地址和项目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二)拟采购材料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用途、数量、技术要求、价格构成和评定标准;
(三)供应商资格和服务要求;
(四)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及签订方式。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包括: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价款及支付方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质量保修等;
(五)采购人非建设单位的,需明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对标的物的具体结算方式;
(六)报价方式、内容、截止时间;
(七)具有量化指标的详细评审方法、评审时间等相关规定;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事项。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已明确所采购的材料设备选用的品牌、厂家或者质量等级等条件的,询价采购文件应当与其保持一致。
采购人在采购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充分了解潜在供应商及市场价格等情况并形成书面记录。询价采购文件中应当设定报价上限。
采购人非建设单位的,询价采购文件应当报建设单位书面确认。
第八条 询价采购活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购人在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发布询价采购文件,发布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采购人可以在其他媒介同时发布询价采购信息,可以通知潜在供应商参与询价采购活动,询价采购信息内容应当与询价采购文件保持一致;
(二)符合询价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在报价截止日期前,通过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三)询价采购评审小组应当在评审时间内统一评审报价文件,在满足询价采购文件各项要求的情况下,按照询价采购文件规定的方法推荐不少于三家供应商。评审完成后,询价采购评审小组向采购人提交评审意见;
(四)采购人根据询价采购评审小组意见及相关规定,在评审小组推荐的供应商中确定成交的供应商,并以其报价作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即为采购人实际购买价格。所确定的供应商放弃供应资格或者拒不签订合同的,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询价采购结果违法行为的,采购人可以根据评审意见重新确定其他供应商或者重新组织询价采购。
采购人非建设单位的,询价采购结果应当报建设单位书面确认。
第九条 采购人不得与供应商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在报价截止后三十日内确定询价采购结果,并在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
(一)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采购人名称、地址和项目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二)采购材料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用途、数量、技术要求、价格构成及总价;
(三)供应商名称、成交价格。
第十一条 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自询价采购结果公示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询价采购文件和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在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在线签订采购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采购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二条 在报价期限截止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采购人应当终止本次询价采购,重新核定询价采购文件内容后再次组织询价采购:
(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少于三家的;
(二)所有供应商报价高于市场价,且明显不合理的。
重新组织询价采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重新组织询价采购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仍不足三家的,询价采购评审小组应当将对合格供应商的评审意见提交采购人,采购人可以按照询价采购文件的相关要求从合格供应商中确定成交的供应商。
采购人非建设单位的,询价采购结果应当报建设单位书面确认。
第十三条 拟采购的材料设备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购人可以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
采购人非建设单位的,采购结果应当报建设单位书面确认。
第十四条 除应当公示的供应商信息外,采购人不得向利益相关方透露参与报价的其他供应商的名称、报价,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询价采购确定的成交价格可以作为工程计价的依据。
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单位,应当向具有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审核(评审)职能的单位提供询价采购数据查询功能。
第十六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收集整理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相关数据,平台管理单位应当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单位应当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供应商履约评价机制。
第十七条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提出对询价采购事宜的质疑和异议,采购人应当在该平台及时答复:
(一)对询价采购文件的质疑应当在报价截止三个工作日前提出,答疑、补遗应当在报价截止两个工作日前发出。逾期答疑、补遗的,报价截止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二)对询价采购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询价采购结果公示期间提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询价采购活动。
(三)第十八条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询价采购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异议,或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但就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采购人提出异议。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应当进行询价采购的材料设备未按规定进行询价采购的,或者将应当进行询价采购的材料设备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询价采购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内定供应商的,或者以不合理条件排斥其他供应商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未按规定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或者与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采购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第二十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供应商与采购人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串通,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以不合理条件排斥其他供应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未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采购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国有资金投资的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其中材料设备未达到应当招标的限额标准,但依法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的,根据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采购。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深建规〔2015〕5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延长〈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深建规〔2022〕7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
https://chaoshi.zjtcn.com/classifydetails/36024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