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结论往往成为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然而,当鉴定过程中出现未经质证的材料或一方当事人不配合的情况时,这些鉴定结论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呢?
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结论往往成为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然而,当鉴定过程中出现未经质证的材料或一方当事人不配合的情况时,这些鉴定结论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呢?
案例解析:中铁一局、沪昆专线湖南公司及武华公司的工程款争议
中铁一局作为总承包方,将某工程项目交由沪昆专线湖南公司承包,后者又与武华公司签订了《隧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随后,武华公司将部分工程转包给了个人谢某。工程完成后,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争议,谢某将三家公司诉至法院,一审和二审均获得了支持。中铁一局不服判决结果,申请再审,但最终被驳回。
争议焦点
在中铁一局提出的五项再审理由中,第三条尤为重要:
未经质证的材料用于鉴定:中铁一局认为一审法院提交给鉴定机构的某些材料未经过当事人的质证,这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导致鉴定依据不足、方法错误,因此该鉴定结论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另一方面,谢某指出中铁一局在鉴定过程中拒绝配合,并且对于鉴定意见及其补充意见并未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最高院观点
针对上述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
在法院已经充分告知鉴定事宜的情况下,中铁一局、沪昆专线湖南公司以及武华公司均未能配合法院进行司法鉴定。在《司法鉴定意见书》发布后,三家公司既未能提供足以反驳鉴定结论的有效证据,也未正式申请重新鉴定。因此,原审判决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计算欠付工程款的做法是合理的。
最终,最高院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依法裁定驳回了中铁一局的再审申请。
法律启示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即使存在未经质证的材料或一方当事人不配合鉴定的情形,只要对方未能及时提出有效的反驳证据或重新鉴定申请,那么基于现有鉴定意见作出的判决仍然可能得到支持。这就提醒我们在参与司法程序时,务必重视程序正义,确保所有材料都经过正当程序审核,并积极履行配合义务,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