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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细则》解读

更新时间:2024-12-28 建设快讯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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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化和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推进,内蒙古自治区为强化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监管力度,提升监管效能,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细则》。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化和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推进,内蒙古自治区为强化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监管力度,提升监管效能,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细则》。该细则旨在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与执法人员、及时公布检查结果的方式,确保监管过程的公正透明,同时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政府服务效率。

新规对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影响显著,它不仅强调了法规政策制度的落实情况及项目成果文件的质量控制,而且特别关注于招标控制价编审、工程结算审核、全过程造价咨询等业务的关键环节。这一措施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也为企业的合规经营提供了明确指引。

在趋势方面,细则体现了从传统事后监管向事中事后相结合的转变,即监管部门不再单纯依赖于事后处罚,而是更加注重预防性管理和实时监控。这种监管模式的转型有利于减少工程建设领域的潜在风险,促进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此外,通过将检查结果纳入信用记录体系,并实施联合惩戒机制,能够有效遏制违法失信行为,推动诚信体系建设。

细则还强调了执法检查人员的专业培训和技术支持的重要性,以及监督过程中信息共享和公示的要求。这些举措不仅提高了监管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也增强了社会公众对监管工作的参与度和信任感。总之,《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细则》标志着当地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迈入了一个更为规范化、透明化的新阶段。

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9〕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内蒙古工程造价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是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依法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应当坚持依法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事项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清单内容实施,不得擅自扩大监督检查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

建立专家名录库,可选聘相关行业协会专家、院校学者、以及行业从业者等各方人员,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对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对象为在我区开展相关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

第七条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法规政策制度落实情况、项目成果文件质量等,其中重点检查招标控制价编审、工程结算审核、全过程造价咨询(跟踪审核)3类业务。

第二章  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列入监督检查事项清单的监管工作,下列情形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一)被投诉举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

(三)上级交办、督办投诉件和其他部门移交案件线索涉及的;

(四)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五)其它不适用随机抽查的检查事项。

发生以上情形,要立即实施检查、处置,需要立案查处的,要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对通过上述渠道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风险,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检查。

第九条 随机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对抽取对象不设定条件,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被检查对象,并对其实施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检查的要求,按照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对其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工作方案、抽查事项清单的有关要求,对本辖区开展相关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抽查比例为30%-50%,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抽查比例为20%-30%,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区重点地区开展抽查,抽查比例5%-10%。抽取对象为已经出具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企业基本情况及市场行为、注册造价工程师基本情况等检查内容可采取到企业办公现场检查或网络核查相结合的形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质量情况应组织专家检查成果文件的内容编制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政策和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 开展执法检查至少由两名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实施,应综合考虑所辖区的人员配备、业务专长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确定大随机、小随机、编组随机等选派方式。需要专家协助的,应从专家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且具备土建和安装专业相关从业经历。发现执法检查人员、专家与被检查对象之间有利害关系的,或者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抽查任务的,应当重新选派。

第十二条 实施检查前,执法人员应当查阅相关业务系统、公示系统和档案资料等,了解被检查对象的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等,合理确定检查方法和检查重点。

第十三条 检查工作应当符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实施现场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并按照抽查事项清单逐项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人员和专家应当依法依纪公正文明执法,严格遵循“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和规定程序,做到不越位、不缺位,如实记录检查情况,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不得检查与抽查事项无关的文件或事项,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规使用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信息。

第十五条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当场纠正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向检查对象予以反馈,并提出整改要求;对不能当场纠正的,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第十六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如实填写检查记录表等。采取实地核查的,应由被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检查情况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在完成检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汇总检查情况,讨论检查结论,形成书面检查报告,连同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音像等资料归档、保管。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在完成检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监管平台,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另行公开。

第二十条 将检查结果纳入检查对象信用记录,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中检查对象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检查主体应当将检查对象名称以及不予配合检查次数、时间、情形等信息,通过监管平台予以公示。

(一)拒绝检查人员或者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不如实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者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二条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将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并作好告知移送记录。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厅年度抽查计划制定抽查工作方案,抽查工作方案要明确检查内容、综合抽查比例、检查时间、检查方式及工作要求等。督查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盟市、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域年度工作方案,落实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组织、指导、开展、督查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实施前,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对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专家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监督检查事项清单、工作纪律等。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收受或变相收受被检查对象财物、谋取不当利益、失职渎职和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中予以清除,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原则,既严格问责追责,又有效保护执法检查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执法检查人员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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