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针对咨询单位在市政道路工程中基于现场实测实量进行核减的实践,有以下三点反对意见:
针对咨询单位在市政道路工程中基于现场实测实量进行核减的实践,有以下三点反对意见:
1.咨询单位的资质与能力质疑:
咨询单位通常不具备专业的质量检测资质和相应的技术能力。例如,一些从业人员可能缺乏使用专业测量仪器如水准仪和经纬仪的实际技能。因此,这些单位难以确保其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法律和相关行业规定并未授权咨询单位进行现场的质量复核,这进一步削弱了他们进行此类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法律依据不足: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一旦建设工程通过验收合格,发包方有义务根据合同支付相应的价款。承包商完成的符合标准的工程,其计量支付应由发包方负责,这是双方在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审计公司在项目已经通过正式验收并被确认为合格之后,无权以工程质量不达标为理由扣减工程款项。这种做法违背了法律规定,破坏了正常的商业交易秩序。
3.工程技术特性考量:
沥青路面作为一种黏弹塑性材料,会随时间发生自然变化,包括孔隙率的变化、矿质骨料的重排以及由于温度变化和交通负载引起的骨架破坏等。随着时间推移,沥青路面厚度减少是一个普遍且可以预见的现象,通常可接受的范围是设计厚度减少10%到15%左右。因此,在本案例中,4年后沥青层厚度从12厘米减少至11.03厘米(减少了约8.1%),属于正常现象,并不应简单归因于施工质量问题。
咨询单位不能仅凭后期的抽样检测就对已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量核减。这样的做法既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也忽视了材料特性和自然老化规律,更没有充分考虑到原验收时的专业检测流程及其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