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登录

勤奋的黄工

待君勤勉努力时,功成名就心愿至

勤奋的黄工

通宝余额:0充值

积分:0

退出

查价服务

生效中

点击开通服务

询价服务

剩余0条

点击开通服务

请问是否要退出登录?

  • 残忍退出
  • 继续看看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建识 > > 关于公开征集《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关于公开征集《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更新时间:2025-01-11 建设快讯 原创
阅读(2,614) 点赞(276)

【导读】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厅起草《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办法(征求意见稿)》,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因时间紧急征集时间为发布之日起7日内。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厅起草《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办法(征求意见稿)》,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因时间紧急征集时间为发布之日起7日内。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于征集意见期间提交书面材料,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附件: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月6日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建筑市场规范化管理,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拆使用、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注册执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信用信息,系指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信息。

第三条 认定不良信用信息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可认定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行政处罚、责令整改通知书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第四条 凡注册地在四川省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在四川省内从事建筑相关活动的省外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依法建立信用档案。不良信用信息是信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行动态管理和信用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记录、修正

第五条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不良信用信息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记录和管理,根据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情况实时更新。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单位在本区域的不良信用信息书面告知当事人,并统一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

第六条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为12个月,自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管理工作。省、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行政管理权限负责有关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记录,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实施。

 第八条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按《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标准》(见附件)实施。

第九条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拆使用、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及注册执业(从业)人员的信用基准值总分为100分。其不良信用信息一经记录,按每认定一次(件)扣减相关条款分值。

第十条  同一企业分别以多个责任主体从事建筑活动的,其不良信用信息扣分分值累计扣减。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不良信用信息修正机制,保证信息客观、准确。不良信用信息修正机制是指不良信用信息记录认定所依据的行政决定因当事人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确认后效力发生变化的,对已经发布的不良信用信息记录进行修正,或根据已公布不良信用信息单位的整改情况对公布期限进行调整。各市(州)、县(市、区)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信用信息的修正,应由作出行政行为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正式公函,报住房城乡建设厅确认后,修正或缩短其信息发布期限。

第十二条  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期限可根据第十一条相关规定进行修正或缩短。除修正外,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最短期限不低于1个月;涉及违反强制性标准的不良信用信息、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良信用信息最短记录期限不得低于3个月;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不良信用信息最短记录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涉及质量安全事故的不良信用信息最短记录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

第三章 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结果的应用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时,可按照市场主体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信用分值低于80分的,加大抽查频次,依法依规实施监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可点击链接查看附件:

附件: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标准

https://chaoshi.zjtcn.com/classifydetails/3603456.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 纠错/举报 本文经授权发布,未经许可,请勿转载。如有需要,请联系kf@zjtc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