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款纠纷屡见不鲜。当纠纷升级到诉讼阶段时,工程造价鉴定往往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环节之一。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自行共同委托造价鉴定”这个话题,看看它和我们常见的司法鉴定有什么不同,以及如何正确处理这类问题。
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款纠纷屡见不鲜。当纠纷升级到诉讼阶段时,工程造价鉴定往往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环节之一。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自行共同委托造价鉴定”这个话题,看看它和我们常见的司法鉴定有什么不同,以及如何正确处理这类问题。
案例回顾
乙公司因甲公司拖欠工程款而将其诉至法院,并申请对其已完成的工程进行造价鉴定。然而,在诉讼过程中,两家公司决定共同委托丙公司对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审核。随后,丙公司出具了一份《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并得到了双方的认可。乙公司因此撤回了司法鉴定申请。但没想到的是,甲公司后来又以丙公司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为由,拒绝承认这份报告的有效性。最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未采纳甲公司的意见,而是依据丙公司的报告作出了判决。
司法鉴定 vs 社会审价:区别在哪里?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甲公司在处理问题时走错了方向,混淆了“司法鉴定”和社会审价之间的关系。两者虽然都是为了确定工程造价,但在适用标准、法律地位及约束力上存在显著差异:
1. 适用标准
司法鉴定:通常需要通过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主持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来进行。整个过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社会审价:则是当事人双方私下协商选择机构进行评估。这种形式更加灵活,但程序相对非正式。
2. 法律地位
司法鉴定报告: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有充分证据反驳鉴定结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社会审价结果:其合法性依赖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仅限于约定范围内的约束力。如果事先没有明确约定受该咨询意见约束,则在诉讼中仍可申请司法鉴定。
3. 约束力
司法鉴定:一旦被法院采信,就具有强制执行力。
社会审价:取决于双方是否同意接受其结果,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单方面不能强制对方遵守。
实务中的应用
再来看看另一个发生在2016年的案例。
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一份《纠纷处理协议》,其中明确规定要按照特定程序选出一家三方公司进行造价结算,并以其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根据这份协议,A、B公司在诉前共同委托了C公司作为他们的工程造价审计机构。之后,B公司依据C公司出具的结算报告要求A公司支付款项。尽管A公司试图通过申请司法鉴定来推翻这一结果,但由于之前已有明确约定,两审法院都拒绝了其请求,认为应以C公司的报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