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工程造价鉴定常常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环节。然而,很多人对“工程造价鉴定费用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这个问题感到困惑。
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工程造价鉴定常常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环节。然而,很多人对“工程造价鉴定费用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这个问题感到困惑。
谁申请,谁负担:基本原则
按照法律规定,诉讼中的司法鉴定费用一般遵循“谁申请,谁负担”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您是提出鉴定请求的一方,那么就需要先垫付这笔费用给法院。如果双方都要求进行鉴定,则应共同分摊预付款项。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可以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败诉方最终承担这部分费用,并返还给自己。
建设工程纠纷的特殊情况
对于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来说,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并没有统一规定,而是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这意味着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收费标准。
诉前鉴定的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双方共同选定并完成鉴定
如果在起诉之前,双方当事人已经共同选择了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并且得到了正式的鉴定结论,在这种情况下,该结论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诉讼中有一方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通常不会被法院接受。
第二种情况:单方委托但对方不认可
当一方当事人在诉前单独委托了鉴定机构,并在诉讼后对方不认可鉴定结果时,对方有权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此时,申请重新鉴定的一方需要缴纳相应的鉴定费用。如果对方拒绝支付鉴定费用,那么原先单方委托的鉴定结果仍然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第三种情况:单方委托且对方认可
若一方当事人在诉前单独委托了鉴定机构,并且对方对该鉴定结果表示认可,在这种情况下,该鉴定结果可以直接作为结论依据,无需再进行重复鉴定。
法院如何处理重复鉴定?
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如果双方在诉前已经共同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了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法院一般不会同意重新鉴定。这是因为重复鉴定不仅浪费社会资源、拖延审理时间,还可能激化双方矛盾,不利于案件的有效解决。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重新鉴定。比如:
1、鉴定机构或人员不具备相关资格;
2、鉴定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3、鉴定结论明显缺乏依据;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