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建设工程领域,当涉及到工程款纠纷时,工程造价鉴定往往成为解决争议的关键手段。然而,这一过程并非毫无章法,有许多需要注意的地方。
在建设工程领域,当涉及到工程款纠纷时,工程造价鉴定往往成为解决争议的关键手段。然而,这一过程并非毫无章法,有许多需要注意的地方。
一、工程造价鉴定的必要性
1、法院决定是否进行鉴定
工程造价鉴定的决定权在于法院,法官不能轻易放弃对鉴定必要性的审查。如果随意委托鉴定,可能会导致案件拖延、增加诉讼成本,并可能否定当事人之间的有效约定和结算结果,影响实体公正。此外,不合理的鉴定还可能导致建筑行业的混乱。
2、判断鉴定必要性的标准
判断是否需要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标准是:已有证据能否确定工程价款。例如,合同中是否有签证记录、是否已经完成结算以及结算的有效性等。法官应尽可能利用现有证据自行判断,只有在已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的情况下,才需要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二、工程造价鉴定范围的确定
1、单价及计算方法的确定
法院在委托鉴定机构时,应明确鉴定的范围和目的,并依据合同约定来确定工程款的计算方法和单价。鉴定机构的任务是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供专业的鉴定报告,而不是替法院确认案件事实。因此,鉴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或计算方法进行鉴定,而不能自行选择其他标准,否则会违背当事人的约定和公平原则。
2、尽量缩小鉴定范围
在决定委托鉴定后,法院应首先圈定鉴定的具体范围,排除无争议和已有证据可以判断的部分。只针对有争议的部分进行鉴定,这样不仅能够节约诉讼成本,还能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全盘委托鉴定不仅浪费资源,也可能忽视合同条款的重要性。
三、关于双方形成签证的情况
1、签证无需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双方形成的签证部分不应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签证是在施工及结算过程中,双方授权代表就工程量、增加工程价款、顺延工期等内容达成的一致意见。签证可以直接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无需再通过鉴定程序确认。
2、签证的法律属性
签证具有以下法律属性:
双方法律行为:签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具有补充协议的性质。
基于实际发生的内容:签证涉及的利益是基于工程施工或结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内容而形成的。
利益已确定: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以直接作为工程价款的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包人和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可以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签证应当直接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无需额外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