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由于合同条款的复杂性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常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计价争议。如何合理解决这些争议,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公正维护?
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由于合同条款的复杂性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常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计价争议。如何合理解决这些争议,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公正维护?
一、因工程变更导致的争议
当工程项目发生变更,导致工程量或新增项目的组价发生变化时,如何确定新的综合单价成为争议焦点。针对这种情况,鉴定人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依据合同条款进行鉴定。
2、合同约定不明:鉴定人需梳理合同履行情况,若按合同执行,则建议按合同条款鉴定;若未执行,则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进行鉴定。
3、合同无相关约定:鉴定人应请示委托人决定,并根据其决定进行鉴定;如委托人暂不决定,可先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进行初步鉴定,供委托人参考。
二、物价波动引起的争议
1、合同中明确了风险范围和幅度: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2、合同仅提及物价波动调整但未具体规定: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通常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进行鉴定(已采用价格指数法调整的情况除外)。
3、合同明确物价波动不予调整:对于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材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
三、人工费调整文件引发的争议
1、合同中明确不执行人工费调整文件: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其指示操作。
2、合同中未提及或表述模糊:同样需要提请委托人决定。如果人工费是基于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设定的,可以参考当地的人工费调整文件作出鉴定意见;反之,则应作出否定性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四、材料价格争议
1、采购前经发包人认可的价格:按签批价格进行鉴定。
2、未经发包人认可的价格:按合同约定价格进行鉴定。
3、发包人认为材料质量不合格而不予认价:仍应按合同约定价格进行鉴定,但需告知发包人另行申请质量鉴定。
五、工程质量不合格引发的争议
1、工程已验收合格或虽未验收但已投入使用: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鉴定。
2、工程未验收且未投入使用,或项目停工停建:分别对无争议和有争议的部分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涉及工程质量争议时,应告知发包人申请专门的质量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