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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范围如何确定?这些情况无需申请

更新时间:2025-02-19 建设快讯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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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往往因为项目的复杂性和高额的标的额而显得尤为重要。然而,不必要的鉴定不仅会延长案件处理周期,还会增加诉讼成本。那么,究竟哪些情况下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哪些情况下则无需申请呢?

建设工程纠纷中,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往往因为项目的复杂性和高额的标的额而显得尤为重要。然而,不必要的鉴定不仅会延长案件处理周期,还会增加诉讼成本。那么,究竟哪些情况下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哪些情况下则无需申请呢?

如何确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范围?

法院在确定司法鉴定的范围时,应依据当事人争议的具体事实范围。如果仅仅是对施工合同履行的部分事实存在争议,那么鉴定的范围就应限定在这个争议部分。具体步骤如下:

1、明确鉴定范围:决定委托鉴定后,首先应确定具体的鉴定范围,排除双方已有约定和可以确认的项目。

2、缩小鉴定范围:尽可能小范围内确定鉴定项目,以节省诉讼成本并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以下情况无需申请司法鉴定

1、固定价部分不予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已经约定了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则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如果施工过程中没有设计变更或新增工程量,不能对工程造价申请鉴定。

例外情况:如果有设计变更或增加了新的工程量,且双方未对此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针对这部分内容申请鉴定。

2、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的,无需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还规定,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时间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可以直接依据竣工结算文件请求结算工程价款,无需进行司法鉴定。

3、双方确认的,无需鉴定

如果当事人通过内部审核程序,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结算书,并且发包人审核后签章认可,双方已经确认了最终的结算金额,则无需再进行司法鉴定。这种情况下,双方的确认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直接作为结算依据。

谨慎申请鉴定,尽量协商解决

当双方坚持的价款数额差距较小时,建议谨慎申请司法鉴定。考虑到高昂的鉴定费用和可能延长的诉讼时间,作出一定的让步,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往往能为双方节省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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