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工程价款类争议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这类案件通常需要依赖工程鉴定来解决,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造价鉴定、停工窝工损失鉴定、质量鉴定和措施费鉴定等。那么,哪些鉴定意见能够作为最终裁决的依据呢?
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工程价款类争议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这类案件通常需要依赖工程鉴定来解决,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造价鉴定、停工窝工损失鉴定、质量鉴定和措施费鉴定等。那么,哪些鉴定意见能够作为最终裁决的依据呢?
工程鉴定在司法审判中的重要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价款纠纷案例,司法实践中主要形成了两种关于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主要裁判意见:
一、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
1、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可作为定案依据
如果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没有提供足够的反驳证据或不申请重新鉴定,则该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工程造价的认定依据。
2、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另一方当事人有足以反驳的证据证明其鉴定确有错误,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因此,当对方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反驳时,己方提供的鉴定意见自然成为定案依据。
二、刑事侦查程序中的造价鉴定
1、双方认可的刑事侦查程序中的造价鉴定
虽然当前法律法规并未对此做具体规定,但在刑事侦查程序中形成的造价鉴定,若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也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被法院采纳。这是因为这种情况下,双方对鉴定结果的认可意味着无需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2、关键在于双方认可
如果双方对刑事侦查程序中的造价鉴定结果表示认可,法院会将其视为有效的证据材料;否则,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可能性较大。
三、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其他司法鉴定意见
1、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的鉴定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时,即使当事人未提出鉴定申请,人民法院也应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此时,由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2、施工单位申请司法鉴定
根据《证据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当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追索工程欠款时,必须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这可能包括申请司法鉴定以证明欠款事实。
3、建设单位申请司法鉴定
主动申请鉴定:在双方对工程造价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可能会主动提出鉴定申请。
对施工单位提供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如果施工单位提供了自行委托得出的鉴定结论,而建设单位对该结论持有异议,则建设单位有权申请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