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建筑工程纠纷中,司法鉴定往往是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然而,当一方对司法鉴定的结果不满意时,是否可以撤销这一鉴定意见呢?
在纠纷中,司法鉴定往往是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然而,当一方对司法鉴定的结果不满意时,是否可以撤销这一鉴定意见呢?
司法鉴定的基本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如果对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1、鉴定机构或人员不具备相关资格;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此外,《规定》第二十八条指出,如果一方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如果有足够证据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也应予准许。
关于撤销司法鉴定意见
尽管上述规定允许在特定情况下申请重新鉴定,但实际上,已经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是无法直接撤销的。具体来说:
1、申请人或委托鉴定人可以在鉴定意见作出前申请撤销鉴定申请,但在鉴定意见已经形成后,他们并没有法定的权利要求撤销该意见。
2、鉴定机构本身也没有权力撤销其已作出的鉴定意见。即使鉴定机构认为鉴定意见存在问题,也不能单方面撤销该意见。
3、各方(包括申请人、委托鉴定人、利害关系人及司法鉴定机构)若认为鉴定意见存在瑕疵,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但这并不等同于撤销原鉴定意见。
如何应对不满意的鉴定结果
既然无法撤销已有的司法鉴定意见,那么对于不满的当事人来说,正确的做法应该是:
1、申请补充鉴定:如果发现现有鉴定意见中有遗漏或者错误的部分,可以通过申请补充鉴定来完善。
2、申请重新鉴定:当满足上述提到的条件之一时,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