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工程鉴定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有助于解决合同双方之间的争议,还是法庭判决的重要依据之一。那么,在建设项目中,工程鉴定主要涉及哪些问题呢?
一、鉴定申请
工程鉴定作为一种证据形成方式,通常由当事人主动申请启动,而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也会依职权主动启动鉴定程序。根据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如果双方已经达成了有效的工程价款结算协议,则不允许再申请造价鉴定。
但如果诉前未共同认可咨询意见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诉讼阶段申请司法鉴定。
此外,人民法院有责任向当事人解释鉴定事项及举证责任,并且在一审中未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的情况下,二审阶段仍可申请,不过这通常会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
二、鉴定确定
司法鉴定的具体事项、范围以及期限需由人民法院明确后委托相应的鉴定机构完成。需要注意的是,鉴定事项仅限于存在争议的专业问题。
例如,在固定总价合同竣工后只能对合同范围外的工程申请造价鉴定;对于未完工的工程,则可以根据已完成的比例等因素申请造价鉴定。
另外,在保修期内,司法鉴定的重点在于缺陷原因、修复方案及其费用等方面。
三、鉴定材料质证
作为作出鉴定意见的基础,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直接影响到鉴定意见的有效性。因此,在提交鉴定材料时,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应积极提供相关材料,并就存在争议的部分进行质证。
若未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则需要补充质证过程。当无法确定鉴定依据时,可以针对不同的鉴定依据分别出具鉴定意见,供法院参考选择最合适的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
四、鉴定意见质证
即便经过了初步的鉴定材料质证,最终形成的鉴定意见仍需再次接受质证,未经质证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只有经过充分质证并确认为真实、合法的鉴定意见才能被采纳。若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缺陷且无法补救,方可考虑重新鉴定。
同时,在鉴定过程中,当事人有权申请专家辅助人参与,以协助对鉴定材料和鉴定意见进行更深入的质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