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建筑工程纠纷中,工程鉴定往往扮演着关键角色。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一些复杂的问题。这里给大家详细解析工程鉴定中的三大常见问题。
在建筑工程纠纷中,工程鉴定往往扮演着关键角色。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一些复杂的问题。这里给大家详细解析工程鉴定中的三大常见问题。
一、关于结算协议的争议
当双方在诉讼前已达成结算协议,但一方对结算价款有异议并希望申请鉴定时,除非该方能证明协议存在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况,否则法院通常不会准许重新鉴定。
这是因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2条明确规定了对于已达成的结算协议,若无明确证据表明其无效或可撤销,则不得再行申请鉴定。
二、单方面或共同委托造价咨询意见的有效性
如果在诉讼前当事人单方面或共同委托了第三方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咨询,但在诉讼过程中任一方对该咨询意见持有异议并希望申请鉴定,《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只要双方未明确表示接受该咨询意见作为最终结算依据,任何一方都有权申请进一步的专业鉴定。
三、一审未申请鉴定,能否在二审提出?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若在一审阶段没有申请鉴定而在二审阶段提出,除非双方均同意放弃审级利益并在二审直接进行鉴定,否则法院一般会因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而裁定发回重审,以便于一审程序中完成必要的鉴定工作。
如何避免工程鉴定中的常见误区?
1、签订明确合同条款:确保所有与工程相关的合同条款都清晰明确,特别是关于工程价款结算的部分。
2、及时申请鉴定:如果认为有必要通过专业鉴定来确定某些事项的价值或状态,应在适当的法律程序内尽早提出申请。
3、保存完整证据:在整个项目执行期间,妥善保存所有可能影响工程造价和质量的相关文件和记录,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