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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不支持造价鉴定?盘点那些不被支持的具体情形

更新时间:2025-04-25 建设快讯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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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建筑工程纠纷中,申请造价鉴定是常见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然而,并不是所有的造价鉴定申请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某些特定情况下,裁判人员不会同意一方提出的司法鉴定请求。

建筑工程纠纷中,申请造价鉴定是常见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然而,并不是所有的造价鉴定申请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某些特定情况下,裁判人员不会同意一方提出的司法鉴定请求。

一、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情形

在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风险范围和费用,通常这些条款规定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格不再调整。因此,这类合同下的工程价款可以通过双方举证、质证、认证等程序计算出来,无需通过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除非有新的证据推翻合同约定,否则法院一般不会支持造价鉴定的申请。

例外情况

1、固定单价合同:如果双方对工程量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鉴定确认具体工程量。

2、固定总价合同:当发生合同约定之外的设计变更且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变更部分造价时,可对变更部分的造价申请鉴定。

3、未完工项目:对于固定价结算但工程尚未完工的情况,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对于已完工部分的价款结算,实践中可能有不同的鉴定方式。

二、诉讼前对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的情形

如果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就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了协议,则在诉讼中一方提出造价鉴定申请时,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双方均不认可之前的结算协议,并且都同意以司法鉴定意见作为最终依据,或者结算协议被认定无效或撤销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允许进行造价鉴定。

三、约定第三方审计的情形

有时发承包双方会约定由第三方进行审计,并同意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方申请造价鉴定通常不会被法院支持,除非存在审计机构违规操作的情形。

四、“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情形

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未答复即视为认可结算文件,那么在诉裁程序中,若收到结算材料的一方未予答复并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该申请。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发包人利用优势地位拖延结算和支付工程款项。

如何避免不必要的造价鉴定?

1、明确合同条款:确保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结算的条款清晰明确,减少后期争议的可能性。

2、及时沟通协商:在施工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与对方沟通协商,避免问题积累导致纠纷升级。

如何提高造价鉴定申请成功率

1、准备充分证据:在申请造价鉴定前,准备好所有相关证据,证明现有资料不足以准确计算工程价款。

2、遵循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程序处理结算事宜,避免因程序不当影响鉴定申请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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